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邻里建房协议书怎么写 又有何规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邻里建房协议书
  
  邻里建房协议书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的房屋相邻,乙方将在原有宅基扩建,为了顺利建房,明确房屋四至,处理好邻里关系,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相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建房间距:乙方将原旧房扩建。为了排除安全隐患,甲方同意乙方在扩建中基脚向前延伸10公分,修建幅度向后倾斜,使之两地间距(以甲方房屋为准):基脚50公分,屋檐150公分。
  
  2、乙方在扩建房屋中,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和防止杂物坠落等现象的发生,如因扩建后乙方没有正确处理导致甲方房屋受到损害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将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将来甲方建房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今后甲方在现址上拆建或加盖楼层,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建房,乙方应接受甲方建房的请求,在甲方建房时无需甲方签字同意,即视为甲方已同意。将来甲方若将产权过户给第三方,甲方应告知第三方此条款,作为房屋转让的前提条件。
  
  4、乙方在扩建中需柱桩基础施工,应保持甲方房屋安全和环境卫生,如在建房过程中对甲方房屋造成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5、本协议签订后长期有效,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保存一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二、邻里建房采光区域的法律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采光区域有明确规定,细则如下: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确定。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
  
  (二)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低,但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日照标准;对项目外相邻居住建筑不得降低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日照标准。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宜按本章计算方法控制间距,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第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本条规定计算: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的,纵墙间距宜不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最小值为13米。
  
  2、 东西向布置的,纵墙间距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最小值为13米。
  
  3、 建筑朝向为南偏东或西小于等于45度的,按南北向布置计算间距,其它按东西向布置计算间距。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的垂直间距,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为13米。
  
  2、 东西向的垂直间距,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 两栋多层居住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2、 两栋多层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四)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最小为6米。
  
  第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参照第十七条执行,最小值为6米。
  
  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按本条规定计算: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的,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为24米。
  
  2、 东西向布置的,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值为18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的,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值为18米。
  
  2、 东西向布置的,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值为18米。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 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计算其最窄处间距。
  
  2、 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四)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最小为13米。
  
  第二十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按本条规定计算间距:
  
  (一)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1、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宜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为24米。
  
  2、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宜不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最小值为13米。
  
  3、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宜不低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0.8倍,最小值为13米。
  
  (二)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南北向,东西向间距不少于13米。
  
  (三)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 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计算其最窄处间距。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四)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按本条规定计算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1、 南北向布置的,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朝向的,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为18米。
  
  (二)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其间距宜不小于高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为18米。
  
  (三) 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宜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计算间距,最小间距为13米。
  
  (四)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按本条规定计算: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间距。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间距。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相邻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应当扣除或加上南侧建筑或较高建筑室外地坪标高差值后计算间距,最小值不得低于十七条到二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值。 有裙房的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同时符合裙房与裙房之间、裙房与主楼之间、主楼与主楼之间的消防间距要求。
  
  第二十四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和消防的要求;
  
  (二)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二十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建筑外墙垂直投影线为计算起点,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以外挑阳台垂直投影线为计算起点:
  
  (一)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挑出外墙宽度大于1.5米,或总长度超过纵墙长度二分之一的。
  
  (二)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
  
  在建房之前,一定要与邻里协商好建房事宜,并把协商的内容写入邻里建房协议书。双方看过没有异议,就可以签上自己的名字了。签字之后,这份邻里建房协议书就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要按照里面的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形,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只要双方在建房之前多商量多沟通,建房时就能大幅度的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房屋确权证有什么用?
      房屋确权证有什么用? 房屋确权证用处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房屋确权发证的工作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屋的买卖与城市房屋买卖有所不同,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因此就很容易发生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那作为购房者,遇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咋处理呢,这也就是说,应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一)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二)向...


·选择租门市房屋进行商业活动的租房者要考虑的有:面积、营业执照
      选择租门市房屋进行商业活动的租房者要考虑的有:面积、营业执照规定、水电暖气等设施、周围居民情况等,签合同签要考察产权、户主身份证、提防临时出租和违章建筑。合同中要明确维修责任、租金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违约条款等等,使这几项尽量都体现在合同中。若出租者违约,可进行起诉。提醒:要小心不合规的房屋中介。 以下为门市租房协议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


·北京购房资格核验的流程
      在北京买房比在其他城市买房要复杂很多,需要办理各种证明和手续,首先需要进行的就是北京购房资格核验。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在北京买房?以及如何通过北京购房资格核验呢?我们为您一一解答。一、北京购房资格核验的流程在北京,进行二手房交易网签之前需要先进行购房资格核验,核验内容主要看是否符合北京限购政策,提交材料之后,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提交材料进行初步核查,之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核验的时间为5个...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明文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都需要办理登记备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各地的办理程序有所不同,那么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要怎么办理呢?接下来,我们将从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条件 1、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2、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


·离婚分割父母的房产是如何进行的
      近年来,由于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关于婚后财产的分配也是一大问题。许多年轻人是由父母资助购买房屋。离婚分割父母的房产怎样分割?如果您的房子也是父母参与出资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办?下面,会回答相关问题。 一、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


·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一、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房屋亲戚能能不能继承要依据继承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只有法定的继承人能继承,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要看遗嘱的内容而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


·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有的父母想要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子女,但是却不知道此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实现房产过户。同时,也不清楚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哪些税费。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为您带来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方式内容。 一、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也就是以买卖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过户。第二种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因而有一些房屋就是不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因而有一些房屋就是不能进行出租的。对此,相关法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房屋不能出租的情形都有哪些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房屋不能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产权...


·房产中介有哪些欺诈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无论您是买卖二手房,还是租房,或多或少会与房产中打交道,不论您是否遇到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但至少听说过房产“黑中介”。那房产中介有哪些欺诈行为,也就是说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产中介有哪些欺诈行为 房产中介欺诈的常用方式有以下这些: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