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伪造司法鉴定是什么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司法鉴定是法院判定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伪造了相关的司法鉴定报告,来获得相应的报酬。很多人会觉得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规定,其实不然,那么伪造司法鉴定是什么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定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到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玩忽职守罪等,具体需要根据案情来确定。
   二、承担的责任
  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因此,你方必须在提出具体意见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重新鉴定。
  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讨论,一般来说如果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伪造司法鉴定,那么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玩忽职守罪,当然也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罪。当然不管是涉及到哪一个罪名,伪造司法鉴定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监视居住一定折抵刑期吗
      监视居住一定折抵刑期吗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常见的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诈骗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那么你知道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么?该如何判定为诈骗罪?诈骗扰乱了市场秩序,我们更应该在这方面引起重视,对于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能纵容。下面就一起来了解有关诈骗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吧。 一、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


·法律规定嫖娼属于违法还是犯罪
      嫖娼卖淫活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旦被抓住,自然需要对行为人做出处罚,而此时就让一些人认为嫖娼卖淫的行为就是犯罪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嫖娼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呢?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嫖娼属于违法还是犯罪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


·走私毒品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一、走私毒品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


·持刀抢劫致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持刀抢劫致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持刀抢劫致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


·信用卡诈骗新刑法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刑法中的各项规定也是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对于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也是有了新的规定,对于使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的人,根据其诈骗程度的不同将会受到相对应的刑事处罚。那么信用卡诈骗新刑法的规定是怎样的?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新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寻衅滋事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
      寻衅滋事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具体来说,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换句话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


·自首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自首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罪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话,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很多人在自首量刑问题上面比较关系,但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就不清楚自首量刑规定是怎样的。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自首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


·入室盗窃盗得少量财物如何量刑?
      一、入室盗窃盗得少量财物如何量刑?对于入室盗窃,通常情形下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入室盗窃财产价值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入室盗窃财产数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


·刑事抗诉申请书成功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刑事抗诉申请书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


·批捕后可以援刑吗,规定是什么?
      一、批捕后可以援刑吗,规定是什么?批捕后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的是可以执行缓刑的,其规定是: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二、相关法律依据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