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众所周知,自子女出生的时候就是代表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开始,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社会上存在着遗弃婴儿的现象也是不在少数的,目前刑法上没有单独的遗弃婴儿罪,但是遗弃婴儿的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所以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对此带来以下论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婴儿罪的认定可以依据遗弃罪构成要件去进行判别。
  遗弃婴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 等等。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总之,遗弃者选择遗弃婴儿,致使孩子陷入困境,严重的会构成遗弃罪。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确实,更触及了法律。遗弃婴儿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判定罪行,不能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以上关于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希望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帮助。
  
  
  


·关于拒执罪自诉案范本是怎样的
      当然还是在大多数的人的眼中都非常尊重法庭作出的判决结果的,可是有可能原本的一些民事纠纷到最后可能就会演变为刑事犯罪。被告方针对民事赔偿拒绝执行的话,胜诉方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拒执罪对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所以下面我们就来给您提供一份拒执罪自诉案范本。 一、关于拒执罪自诉案范本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


·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但是,...


·无期徒刑有缓刑吗?
      在审判刑事案件中,经常听见缓期两年执行等刑罚,这就给很多人一个疑问,缓刑是不是所以的处罚都可以适用缓刑,那么无期徒刑有缓刑吗?对于这个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期徒刑有缓刑吗? 无期徒刑是不存在缓刑的。 二、无期徒刑减刑情况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


·被依法监视居住会被判刑吗
      监视居住会被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


·故意杀人不处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故意杀人不处死刑的条件有哪些一、故意杀人不处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


·咬警察轻微伤会判刑吗
      看具体情况定。情节轻微的,属于治安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妨害公务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的假想防卫怎么处理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的一种,应当按照《刑法》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不能认定过失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应当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刑期折抵怎么算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刑期折抵怎么算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但是2013.1.1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


·被判拘役会通知单位吗?
      被判拘役会通知单位吗? 一、被判拘役会通知单位吗?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通知单位。 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会通知单位的,单位的事情自己处理或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二、拘役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所以,拘...


·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我们经常会看到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隐姓埋名远走他乡,在20年后终被抓获判决死刑的新闻报道。在感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同时,大家也会有所疑虑,案件已经经过20年了,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被追诉,那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有多久?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实施犯罪后逃跑的犯罪分子,我们还是要追究。只不过这个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我国法律对于追诉时效的期限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不包括五年有期的,经过五年;法定最...


·怎么才算网络诈骗罪成立?
      怎么才算网络诈骗罪成立?网上交易,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几乎已经是我们每个人生活的主旋律,可以说网络已经涵盖了我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就因为网络的普遍性,也给了骗子可趁之机,足不出户就可以网上行骗,那么网上诈骗怎么才算网络诈骗罪成立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怎么才算网络诈骗罪成立? 1、什么是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