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分析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案件情况与争议焦点

  王某注册成立新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医药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新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某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王某主动给供货商徐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抗肿瘤药的“水货”药品,并问他能不能搞到药检报告,徐某说搞不到。至案发时,徐某一共给王某发了190万元左右的药品。公安机关侦查表明,徐某提供给王某的药品有两个来源,一是徐某本人用从医院回收的进口药品包装加工制作的,二是从患者手中回收的进口药品。因为进口药品的药瓶回收价格都很高,所以医院肿瘤部的护士都会保存这些进口药品的药瓶,且都保存非常完好。徐某以医药公司回收药瓶的名义,从护士处高价回收到进口药品的空瓶以及包装后,逐一检查包装的完整程度,品相好的就留下,然后用锥子将药品封口处的铝质包装小心拆下,将国产药品的粉末灌装到进口药瓶里,最后将铝质包装封上,再手工将瓶盖上的毛边压进封口处的铝质包装里。还有一部分药品国产与进口药瓶规格一样,直接就用国产药的药瓶与药粉,将回收的进口药包装的铝质封口与瓶盖拆下后直接装到国产药瓶上,最后将进口药瓶上的商标贴纸用开水加热后利用小刀小心揭下,贴在国产药瓶上。另外一部分从医院患者手中回收的药品有医院护士开的单子,所以徐某觉得应该是真药。王某从徐某处购得进口抗肿瘤药品后,将药品存放于某公司库房。随后,王某在该公司没有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资质的情况下,假冒某知名药品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抗肿瘤类药品。,某公司销售“日达仙”、“乐沙定”、“力比泰”、“希罗达”等进口品牌抗肿瘤药品56.24余万元。2010年1月,公安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时,从该公司药品库房现场查扣了多个进口品牌的抗肿瘤药品,还从张某处查获某知名药品公司各类印章多枚及王某私人印章一枚。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某知名药品公司印章均系私刻伪造。查获的“善宁”、“择泰”、“力比泰”等11种药品均不符合药品管理规定,认定为假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张某针既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王某提出其行为侵犯的是中外抗肿瘤药的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既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徐某则提出他向王某销售的药品中,部分是回收的真药,部分是国产药装入进口包装中,对人体健康并无危害。药检报告只能证明徐红德销售的药品中有假药,但不能证明全部是假药。

  从公诉机关的指控与被告人的辩解可以归纳出这起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第一,王某、徐某构成何种犯罪,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抑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销售从患者手中回收的真药以及以国产药冒充进口药应否视为销售假药?

  2、对两个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关于这起案件的定性问题。

  人用药品是一种商品,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是事关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处理假药案件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伪劣商品的特殊模式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仅限于假药;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是具体的危险犯,即只有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符合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一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是一般是牟利,但是牟利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从本案来看,王某销售的“进口药品”也是一种商品,制作和销售假冒进口药品的行为当然侵犯了相关权利主体的商标专用权和相应的知识产权。但更为严重的是,销售假冒进口药品损害了国家对进口药品销售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及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本案中,上诉人徐某向王某所供应进口抗肿瘤药品,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没有质检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故应当以假药论处。

  此外,假冒的进口药品也属于伪劣产品,因此,王某与徐某的行为既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也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另外一种情况的竞合犯。由于本案涉案数额巨大,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更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王某与徐某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关于本案的定罪数额问题。

  从患者手中回收的真药以及以国产药冒充进口药是否系假药,是否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这起假药案件的犯罪数额,将决定王某和徐某的量刑幅度。

  关于销售从患者手中回收的药品手否构成销售假药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在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中,销售进口的药品必须有依法批准的进口批准文号,并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检验才能销售,从患者手中回收的药品,其来源不明,根本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销售这样的药品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王某与徐某销售从患者手中回收的药品,即使是所谓的“真药”,也不应当从全部犯罪数额中减除。

  关于以国产药冒充进口药是否系假药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由于国产药品在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与进口药品存在差别,治疗同一种疾病的国产药品与进口药品在疗效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很多患者宁愿花较高的价钱也要使用进口药品,就是看中了一些进口药品较好的治疗效果。因此以国产药冒充进口药不仅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极易导致贻误最佳治疗时机,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且徐某在将国产药品装入进口药品的包装时,极易造成对药品的污染,损害患者的健康,因此以国产药冒充进口药不应当看作卖的是真药,其数额不能减除。

  (3)本案当中的一个未得到处理的问题

  王某与徐某制作销售假冒进口药品,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因其数额巨大,根据规定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这是制假售假者理应得到的惩罚。但是,本案中为徐某提供进口药品包装的医院护士却没有得到处理。《两高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医疗机构的从业者对已经使用过的药品包装材料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销毁,防止制假者利用废旧包装制作假药。对此,一些大型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疗管理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如甘肃省人民医院出台《药品包装容器及包装盒处置管理办法》 ,要求对住院病人使用药品外包装盒、容器进行统一销毁,对门诊病人药品包装盒实行隐形毁形。因此,医疗机构的从业者在明知制假者回收药品包装制作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认定为生产假药罪

  3、假药犯罪认定和处理的困难点

  通过以上对案例样本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来的基本样态,但案例样本也反映出在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上的关键点、难点在“是否为假药”和“情与法的较量”上,多数情况下这两点是交织在一起的,这也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重要问题。从案例样本看,这类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数量少,在100个案例中仅有4件,但这类案件社会反应争议大,代表性强。如某地居民徐某拥有一个治疗骨病的祖传秘方,疗效较好,深受患者喜爱,但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药品制剂生产许可证及批准文号而被查处,就很典型。究竟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是否为假药”及“情与法的较量”问题虽然一直存在,但是随着生产、销售假药罪向行为犯模式的转变,原来困扰司法实践的“危害人体健康”、“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事关定罪的问题已不复存在,而上述“情与法较量”被凸现出来的。我们知道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法定犯、行政犯,从刑法角度讲,对假药的认定应坚持形式判断标准,实行严格责任。《药品管理法》48条、第49条的规定,仍是目前认定是否为假药的标准,至于药品本身效用如何、是否有害健康则属另一问题。据此徐某生产销售的应为假药。根据2014年两高的《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第2款:“销售少量根据民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在出罪问题上,刑法坚持实质性标准和药品的危害性标准,或者按照刑法规定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除处罚等,是目前处理徐某类案件,解决好“情与法的较量”问题的有效路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其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从事中医医师资格的取得及中医诊所的准入将更加方便,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置中药制剂或委托配置中药制剂也由管理制改为备案制,这将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法律空间。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置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置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这丰富了生产假药的类型,但也为像徐某这种从事地方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不致轻易入罪提供了更多可能。使用过的进口抗肿瘤药品包装卖给制假者,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什么是诈骗罪从犯?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从犯可以从当事人在诈骗行为中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如果是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就是属于从犯。 构成从犯,在我国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①本人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   ②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   ③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 诈骗案主犯未抓到只抓到从犯依法处理:对主犯通缉在逃继续抓捕,对于从犯依法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


·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某市某区乐某某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


·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
      1、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编造广告批文,散布虚假广告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刑。此案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判决的首起虚假广告案件。<{{tjlytel}}> 据了解,被告方某、程某均是西安某制药公司的药品推销人员,去年2月,石某取得了该公司“乐尔康”药品在天津销售的营业执照、委托书等有关手续,随后与程某一起来到本市搞营销。经市场调研,他们认为这种主治功能为“补肾健脾、益气养血,用于中老...


·受贿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此之前,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比较清楚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现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 ...


·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抢劫罪的定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抢劫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tjlytel}}> 1、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合同诈骗罪相关法规及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tjlytel}}>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