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案例分析之非法证据排除

  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千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侦查机关在控制章某某刑事传唤章某某期间,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谈话笔录,至刑事拘留章某某,仍没有对章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故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审判过程中,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某某有罪供述,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公诉机关虽然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播放了部分审讯录像片段、提交了没有违法审讯的情况说明等,<{{tjlytel}}>但没有针对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章某某在侦查机关审讯时受伤这一线索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无法合理解释章某某伤势的形成过程,其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故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起诉书指控章某某收受周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史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蔡某于2008年春节时所送银行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赵某于2008年春节时所送银行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等事实,因仅有行贿人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故均不能认定。关于指控章某某因向宁波金某公司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获得报酬3.6万元而构成受贿犯罪一节,原审法院认为,因违规出借证书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章某某获取的报酬符合期间的<{{tjlytel}}>“市场行情”,属违法收入,但要认定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宁波金某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不充分,故章某某该节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tjlytel}}>侦查机关发现章某某收受史某2万元贿赂的线索而对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但该节事实未经查实,章某某在之后陆续交代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贿赂6000元,应以自首论。鉴于章某某受贿的数额刚达到犯罪的起点,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tjlytel}}>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章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责令被告人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分析: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首次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操作的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更予以完善。规则设计的完美仅仅是第一步,如何防止不流于形式,怎样有效实施更为关键。章某某受贿案在一、<{{tjlytel}}>二审程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审理与判决,体现了审判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意志,<{{tjlytel}}>敞开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审判实践之门,将为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提供实证经验。

  在审理章某某受贿案中,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提请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着重审查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公诉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tjlytel}}>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审法院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的证据,经检察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还能否予以排除以及若证据不能被排除,对证明章某某受贿行为的事实是否确实、充分等进行审查认定。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一审的适用

  1.程序的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是该程序得以践行的关键环节。《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tjlytel}}>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tjlytel}}>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前或开庭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申请,<{{tjlytel}}>人民法院依据该申请,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启动的时间是“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tjlytel}}>“法庭辩论结束前”;(2)启动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启动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4)启动的条件,“应当是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证据。”即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本案中,章某某在开庭前提出其审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下做出的违心供述,其向法庭提交了《冤案真相》、《审讯过程及我的心路历程》、《看守所日子》等书面材料,详细记载了何时、何地、<{{tjlytel}}>何人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等具体情况,在庭审过程中,章某某又多次陈述侦查人员的上述行为,向法庭提出申请审查章某某在审判前的供述的合法性问题。<{{tjlytel}}>由此,法庭启动法庭调查程序,并根据章某某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到了章某某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检查登记表,<{{tjlytel}}>该表载明章某某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游血,皮肤划伤2cm。这种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是考虑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不会增加被告人的申请难度,又可以有效的防止某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某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审查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标准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tjlytel}}>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第12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tjlytel}}>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tjlytel}}>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o”这些规定把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明确由控方承担,而且还规定了证明的方法,即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tjlytel}}>在证明标准上,控诉方的举证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不举证或者已经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

  本案在一审中控方虽然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tjlytel}}>《自我供述》;播放了章某某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相反,法庭却调取到了章某某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证明章某某在被审讯时受伤的事实,<{{tjlytel}}>控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亦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控方明确表示不出庭说明情况。这足以说明一审中控方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达到其应达到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二审的适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tjlytel}}>所谓“补正”是指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员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纠正,弥补证据的合法性。具体说来,这种补充和纠正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证据进行必要的修正,包括对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内容的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二是重新实施特定的侦查行为,并重新收集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所谓“作出合理解释”是指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员对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以及对补正的证据情况作出一定的解释或说明。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已经补正的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二是对于那些实在无法补充和纠正的证据作出一定的解释。对于前一种情况,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责令办案人员修正证据或者重新实施侦查行为的同时,对其补正过程给出必要的说明,<{{tjlytel}}>以供法院进行审查,并以此来说服法院采纳相关的证据。后一种情况,是指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员对那些因为时过境迁而无法补正的证据所作的情况说明。特别是那些没有必要重新实施侦查行为,或者重新进行侦查已经不具备现实条件的案件,由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tjlytel}}>例如,对于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侦查人员假如能够证明询问的方式是合法的,证人的陈述也是自由自愿的,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暴力、威胁等非法对待,那么,法院责令其作出有关询问情况的说明就可以了。

  在章某某受贿案中,因在一审中公诉机关补正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公诉机关又明确表示相关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一审法院依法据此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tjlytel}}>符合法律规定,此时此刻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是正确的做法。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某某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章某某有罪供述在未排除非法收集的情况下,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因而未认定相关事实的做法,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二审中,公诉机关若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其收集的证据亦将面临着被依法排除的可能。

  在章某某受贿案中,对证据合法性“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tjlytel}}>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要达到的标准应为“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何为“证据确实、充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tjlytel}}>

  二审中,公诉机关提请了行贿人周某、史某出庭作证,提交了行贿人史某的同步审讯录像、章某某同步审讯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关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言。经合议庭、出庭检察员、辩护人共同观看同步审讯录像,确认本案线索来源正常。<{{tjlytel}}>侦查机关系根据史某的交代而调查章某某,章某某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并非刑讯逼供所致。综上,对章某某审判前供述作为证据采用,出庭检察员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什么程度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1)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


·伪证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 (1)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伪证罪案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某市小屯镇宗庄村的牛某与本村牛某龙家因宅基地的出水问题引起打架,牛某将牛某龙的妻子卫中果打成重伤,后牛某被逮捕羁押。被告人王某是现场目击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证言,牛某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后,牛某的亲属找到王某,让王为牛某开脱罪责,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先后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了牛某龙误伤其妻,牛某无罪的证言...


·虐待罪的辩护词
      1、被告人钟某殴打女儿贾的行为,尚不构成虐待罪。 (1)被告人打骂贾梦婷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钟某和被害人贾系母女关系,这一特殊的亲情关系决定了钟某主观上不是有意识的对贾摧残和虐待。平时因贾有错一时气愤之下对其打骂,也是用手打几下,从没有用棍棒或其他器械打他。打过之后,也为女儿心疼落泪。贾身上虽有多处表皮伤,但并不都是被告人打的。贾由于发育...


·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详情 陈某某,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某”(在逃)窜至某路“神话”网吧,发现前几天没给他们买 “摇头水”的舒某某正在上网,于是找到舒某某用语言进行挑衅,但舒某某、黄文璇等人不搭理并离开。陈某某、“章某”于是阻止其离开,并殴打黄文璇,继而双方发生扭打,“章某”从腰间抽出跳刀将舒某某、黄文璇杀伤,黄文璇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舒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2、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义 (一)违法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该罪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诈骗罪的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之实体辩护 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靳某某从事的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纵观全案,决定受害人魏某宇和张某彬是否愿意把钱交给靳某某的根本条件是靳某某是否真实地在从事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换言之,靳某某是否实施诈骗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其是否从事代办信用卡、<{{tjlytel}}>贷款业务。对于魏某宇和张某彬而言,两人均是办卡中介从QQ群主动找到靳某某办理信用卡和贷款业务的,那么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的关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