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的辩护词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明确交代了贪污罪涉案金额的数量,而这些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数额时的供述,依据认定自首的时间划分,应当认定张某某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部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量刑。<{{tjlytel}}>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下面针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提出如下观点:

  (1)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张某某陈述、供述中已明确交代了涉案金额的数量,而这些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数额时的供述,依据认定自首的时间划分,应当认定张某某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部分为自首,加上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全部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本辩护人建议认定张某某自首情节成立,同时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及时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对坦白情节的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依法交待了全案的犯罪事实经过,给侦查机关办案节约了资源,减少了时间,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已对全案的事实进行如实的供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tjlytel}}>,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罪证据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同时依据《量刑指导意见》中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该规定中对坦白的要求都必须以当庭认罪为成立要件<{{tjlytel}}>,但当庭自愿认罪是刑诉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坦白的规定,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应当在基准刑20%以下量刑。

  2、辩护词之认罪态度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到今天庭审,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表示认罪,依据《刑法》第9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关于自愿认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1、认罪须在当庭;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3、认罪的内容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tjlytel}}>,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符合上述四点要求,符合自愿认罪的要求,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为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量刑时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从轻处罚。

  3、辩护词之退赃行为

  (1)被告人张某某及时退赃行为,依法应量刑时从轻处罚。

  起诉书中查明的张某某已退回全部的赃款的事实,当庭也得到确认,依据《刑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遭受物质损失的<{{tjlytel}}>,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依据《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量刑。

  (2)被告人张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已经积极退赃,其社会危害性不大<{{tjlytel}}>,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从参加工作至今,一直表现很好,刚才庭审时提交的盛家坝乡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被告人工作期间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作者、优秀统计员。这些事实,虽然已经成为了过去,但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工作中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本次犯罪是由于平时学习不够,原则性不强<{{tjlytel}}>,在工作中违反了操作规定而触犯了法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诉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处理原则,请合议庭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4、辩护词之犯罪情节

  本案所涉及的赃款本应属于单位职工福利及经费,只是操作上违反了管理规定,同时主观上也具有其个人占有的目的,故而构成了犯罪。请合议庭合议时考虑到被告人工作的劳苦,多年来未能领取下乡补贴经费的情况下,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恩施州关于津补贴经费的规定及岗位津贴管理规定<{{tjlytel}}>,本案的涉案资金本应属于计生办的业务费用,只是其使用不当而酿成了今天的后果。其实本应属于计生办的下乡开支等等,只是被告人等在主观上存在占有的目的,平时节约为了年底能分点福利而违背了操作规定,继而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恩施目前公务员体制的实际、津补贴的缺陷以及经济还不很发达的情况下,人性化的给予从轻考虑量刑。

  5、辩护词之共同犯罪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计生办只是一个统计报账员,手中没有权力<{{tjlytel}}>,领导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在刚才庭审及其案卷中都能看出,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张某某主观上确实存在占有的目的,但客观上计生办主任、分管领导如果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张某某就不可能走上犯罪这条道路,客观上被告人张某某就是想犯罪也是做不到的,法律上叫做客观不能<{{tjlytel}}>。为此,综合全案分析,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当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卷中能充分体现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等均已能确定。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刑诉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建议依法对其共同追究责任退回重新起诉<{{tjlytel}}>。

  6、贪污罪表现特征: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贪污罪的主要客体。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tjlytel}}>,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tjlytel}}>,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级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遣,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tjlytel}}>、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其原来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所不问。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如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等。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 款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tjlytel}}>、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的人员从事上述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论处。此外,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tjlytel}}>,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这些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有利于保护国有财产,刑法将该类人专门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予以规定。该类人与前述第(3)类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是:前者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委托合同而成立的,后者则是基于委派者与受委派者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成立的;前者管理、经营的是国有财产,后者则不一定是国有财产;前者是受国家机关<{{tjlyte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后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不包括人民团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7、辩护词之量刑建议

  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还存在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该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属于初犯,其自身危害性较小<{{tjlytel}}>,改造的难度不大,自幼父亲病逝,与母亲相依为命,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生活困难,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才犯下此罪,且本案赃物已经追回,赃款已经收缴,未给企业造成太大的损失。

  (2)案发后,顾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认罪态度非常好,能积极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被告人顾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的态度好表现在三个一致上<{{tjlytel}}>,即:第一,在数次供认中比较一致,没有翻供现象,从传唤到刑事拘留,从刑事拘留到逮捕数次供认的犯罪事实基本上是一致的;第二,在向不同对象的供认上比较一致,从公安机关到公诉机关,从人民法院到辩护律师所供认的基本一致;第三,开庭前的供认与开庭调查中的供认基本一致,对基本犯罪事实的供认基本上没有出入。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退赃等情节,请求法庭予以审查重视。<{{tjlytel}}>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法庭能考虑我们提出的各项意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即判处罚金或免除处罚。


·逃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逃税罪的定义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2、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逃税罪的客体要件 ...


·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一、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二、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1、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贩卖毒...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


·2014江苏省盗窃罪盗窃数额量刑标准
          2014江苏省盗窃罪盗窃数额量刑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具体标准为。
  ...


·赌博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赌博罪的定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标准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 1、刑法条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结果。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


·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侮辱、诽谤罪的定义以构成要件
      一、侮辱、诽谤罪的定义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二、刑法对于此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