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妨害公务罪的辩护词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刘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刘某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检查廖警官身体基本无恙。结合案发当场是在人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十点多,被告人等阻碍的也是交警处理轻微的、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一般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交警的扣车行为不尽合理。

  根据受害人廖某某警官的陈述,其处理的此次交通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发生的一起轻微追尾事故,该事故成因清楚,亦没有发生人身伤亡。据当事人陈述,当时电动车车主与对方协谈金额仅为三百元的赔偿费事宜未成。根据《交通事故处处理程序的规定》,该事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从反面讲,扣押事故车辆是为了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更准确地认定事故成因。但对于本次追尾事故,成因显然已经很明确,赔偿金额也极小。对调解未成的,交警应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而扣押车辆将会造成拖车费以及车辆存储费等一系列复杂费用,数额可能高于赔偿总额<{{tjlytel}}>,在该起轻微交通事故中适用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显然不合情理。被告人等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济利益衡量的考虑,才动手阻碍交警扣押电瓶车。应该来说,交警的处理行为是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但稍显粗糙又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可能引发了被告人的反抗情绪。恳请审判长注意这样一个引发被告人犯意的细微情节,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实上,他们此次闹事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交警不合理地扣押车辆作出的一种行为辩解。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而且,在事发前,他们均存在大量饮酒行为,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tjlytel}}>,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饮酒作为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毕竟被告人在过度饮酒后,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2、辩护词之犯罪情节

  被告人刘某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刘某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其妻子父母对他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他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唯一的缺点就是,太重哥们儿义气,年轻气盛、社会阅历并不丰富<{{tjlytel}}>,遇事血气方刚缺乏冷静思考。其本人也出身在安徽较北部的一个农村,这种冲动又豪气的性格也与当地的民俗风情有关。加上被告人刘某只有小学文化,受教育程度较低,此次的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行为,系偶犯。其实,在本人多次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我曾多次被他的豪气所打动<{{tjlytel}}>,反倒觉得在为人处事方面他是一个既可爱、又有担当的男人。这样一种性格,希望社会能对此有所包容。毕竟这是一种时代、地区与文化的三重产儿,一律用严酷的刑罚来制止可能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念及被告人刘某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本人多次会见他的前后日子里,发现他的形体明显由胖变瘦,这其中可能是对家里的过度操心,我想更多的也是其本人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因其多次对本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tjlytel}}>,早知道那天就不喝酒了,并一再表示好好接受改造出来重新做人。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刘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tjlytel}}>,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tjlytel}}>。结合到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父亲、丈夫和儿子的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3、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tjlytel}}>

  (1)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法院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tjlytel}}>,检察院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tjlytel}}>、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比如被拘留人、被留置盘问人)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tjlytel}}>,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4、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量刑情节和处罚建议:

  (1)本案交警个人亦存有过错。案件起因,交警推定唐XX涉嫌非法营运,而与协警共同将其按倒在地,反扭双方,掐其脖子,致唐XX咬其左手。此次冲突,交警既无执法权限,又未履行执法程序要求,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执法行为存有过错。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请求法院予以审查。

  (2)唐XX在本案中有坦白情节。在唐XX五次供述中,起初由于法律意识淡薄<{{tjlytel}}>,意气用事,对错误理解不深,后于拘留强制措施后对涉嫌罪行阶段、过程、轻重及悔罪态度皆有明确坦白,应依法予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无罪推定

  公诉机关的举证标准完成了吗?辩护人认为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矛盾与合理怀疑要进行排除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标准还相距甚远。

  妨害公务犯罪属于行为犯,公诉人证明被告人成立犯罪的证据就是在被害人报案前侦查机关提前制作完成的5份言辞证据,该言辞证据都明确证明了被告人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对警察进行抓、掐的攻击,阻碍其执行公务,且把被害人抓伤。而辩方证人洪某出庭作证,证据效力上要明显高于控方不出庭证人的证言效力,辩方证人的证明内容为:被告人并未对警方进行抓<{{tjlytel}}>、掐和攻击,仅仅是对执法不太配合,因为被告人不满3岁的女儿在场,老婆回了老家,向店里人交待一声,警察队其执法的时候没有做到人性化,一直推被告人(真实情况是两个警方人员拧着被告人的胳膊,被告人处于没有机会反抗的状态,仅仅是证人语言表述的匮乏性,才描述为推,一直推)。这样的结果是控辩双方证人证言关于关键的证明被告人成立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是完全相反的,该矛盾公诉机关没有证据排除<{{tjlytel}}>;被害人的口供1份,证言内容是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法,被告人口供4分,均为无罪辩解。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辩解关于被告人是否成立犯罪的关键事实的证明方面是完全相反的。

  效力最低的言辞证据成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的关键证据,但是该证据与辩方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是矛盾的,且矛盾公诉机关没有证据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队伍、高端的侦查手段。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缓刑辩护 1、《起诉书》指控某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起诉书》指控某某某销售的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某某某本人都已记不清清楚,只是大致记得一些品种。某物流公司的也没有相应记录,更没有买方的相关材料来证明。而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的药品价值为仅为16.2734万元,这部分药是某某某从某某某附院药房截留获得的,<{{tjlytel}}>由某某某附院...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tjlytel}}>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


·虐待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虐待罪的定义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


·洗钱罪的辩护词
      洗钱罪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是否构成洗钱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主管故意、是否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等。对洗钱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1、洗钱罪的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1)杜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


·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 (1)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假冒专利罪的定义
      1、假冒专利罪的定义 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tjlytel}}> 2、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自新《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各地已经纷纷出现了涉案第一人。我相信,他们不是明知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