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合同法的抗辩权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合同法的抗辩权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未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应履行担保约定,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担保人不仅仅有义务,还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就是先诉抗辩的权利。我们知道,民法典的抗辩权中并不包括先诉抗辩权,既然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那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中国《民法典》于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先诉抗辩权应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所谓“仍不能履行债务”,是指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主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无法执行,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三、哪些情形不适用于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的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包括营业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发生变化,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让其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通过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的途径来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虽然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再主张该权利。
  
  先诉抗辩权虽然适用于双方的担保合同,但实质上它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而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法律上制定先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基本权益,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纠纷没有得到法律的裁决之前,担保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建设合同怎么写?
      建设合同怎么写?建设合同其实就是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在日常的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了,所以,了解建设合同的格式以及怎么书写是非常有作用的。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建设合同怎么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合同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


·一、出租人强制解除合同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出租人强制解除合同法律风险是什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实践中,有一类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但是这样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通常可撤销合同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包括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 欺诈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标准划分为两类:无效和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二)胁迫合同 除损害国家利益的胁迫行为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外,...


·租赁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
      租赁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单方违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房屋租...


·合同诈骗30万判几年?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30万判几年?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在诈骗犯罪当中,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话,这样的行为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现实中,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30万判几年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疑惑。 一、合同诈骗30万判几年 合同诈骗3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


·关于三年合同到期该怎么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我们都能够知道是有一定的活动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企业打工的人员,那么如果签订的三年合同到期了,对于拒签的情况,应该要怎么签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应该先通过双方的基本协商一致之后,就可以进行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无具体规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约定即可,均不违法。双方签订2次固定期限后,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是按天收吗
      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是按天收吗?合同违约的违约金不是按天收的,逾期还款的利息是按天收的。约金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


·融资居间合同佣金是什么
      融资居间合同佣金是什么 一、什么是融资居间合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后,甲方按照获得的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者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若约定了违约金的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委托期限到期时,融资居间服务事项正在进行的除外,双方应当就此合理延长委托期限。 二、居间的有关费用问题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


·合同履行的方式包括哪些,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方式包括哪些,原则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1、合同履行的原则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 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


·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给合同怎么办?
      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给合同怎么办? ?????? 相信很多劳动者知道或者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致产生一系列关于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赔偿等纠纷。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给合同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进行解答。 一、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给合同怎么办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或者逃避责任而不愿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少,而许多劳动者也是没有引起足够...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诺成合同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诺成合同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