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什么?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我们时常会面对这样的问题。就是有些经济知识不多的人或者是对某方面行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的人,就会在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时产生疑惑。然后导致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我国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什么的相关方面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发包人是指?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二、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是?
  
  发包人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做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做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
  
  及时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做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
  
  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按解析所说为发包人和工程师对各承包人和供应商的工作协调。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不是从事工程承包工作的人或者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专业术语的知识还有所欠缺。所以在针对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什么的问题上,会产生疑惑。对此我们就应该了解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国有企业可以发加班工资吗?
      国有企业可以发加班工资吗?国家企业当然是发放加班工资的。发放加班费是劳动法的要求,是合法的行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拖欠工资的...


·遭受工伤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精神赔偿也就是对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所进行的赔偿,很多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不过,就劳动关系来讲,职工如果遭遇工伤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呢?下文是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遭遇工伤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


·签劳动合同签完不给我一份
      签劳动合同签完不给我一份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单位都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而如果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工伤认定复议超过期限应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复议超过期限应该怎么办? 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国际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为两个月,已经满两个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满六个月,只能接受工伤认定书。  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动关系异常重要这是我们都知道的一个事实,同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会经常听到一个概念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谈到事实劳动关系,可能很多人都比较困惑,不太清楚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


·一、劳动合同变更情形都?
      一、劳动合同变更情形都有哪些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第三, 企业经上级主管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五,法律...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担任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由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相当高的,因此司法鉴定费也是极高的。司法机关在判处案件时需要结合司法鉴定的结果,若被鉴定者被鉴定为眼睛有伤残的,则应根据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来判处案件。 一、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


·如何缩短弱电工程时间?
      如何缩短弱电工程时间?想要缩短弱电工程时间,就需要制定一些分工明确紧凑的项目进度计划,只有制定了合理的进度计划,才能节约时间,而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地调整计划也能够挽回时间上的损失,做到时间成本的最大限度的降低。一下是关于短弱电工程的编制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介绍: 首先列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步骤。从最大块的工作开始进行细化,然后将每块工作分配到各项任务中, 最后收集并输入工期的估计值。在创建了任务列表并按大纲的形式将其组织起来之后,就可...


·基本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基本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一、基本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基本工资不包括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根据工资的多少扣费的。(一)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公积金,是根据企业效益而定,效益不好,...


·没有养老保险退休工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没有养老保险退休工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一、没有养老保险退休工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退休工人在工伤中部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骨折工伤一般休息多长时间?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骨折工伤一般休息多长时间? 职工在上班期间因执行公务受伤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其支付医药费,若受伤情况经司法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例如骨折等一般的工伤,根据实际情况,受伤者可以申请带薪休假。那么,根据工伤管理条例骨折工伤一般休息多长时间? 一、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为完善公司制度,规范职工工伤休假管理,现做规定如下: (一)职工因工受伤,确实影响正常工作,进行休假时必须办理工伤休假手续,对不办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