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情况下彩礼要返还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随生活水平的提高、攀比现象的影响,加上部分地区男女比例失调,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但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手段,男女一方要求解除的,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即产生解除的后果。由此引起的财产纠纷问题,在男女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是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定性解决处理的。

   在法律上讲,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结婚)能否实现。因此,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该赠与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停止生效。在赠与方主张受赠方返还受赠财物时,受赠方即有返还婚约财物的义务。如果受赠方拒绝返还,赠与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的诉讼手段来解决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男女双方因婚约的解除,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彩礼的范围要根据风俗习惯和案件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

  2、一般而言,请求返还彩礼的原告是男方本人,就被告而言,列女方或女方的“家长”均可。

  

  

  3、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应区别同居与未同居情形决定彩礼的返还:    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一种是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已经形成共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适用酌定返还原则。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非是当事人举出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一纸证明,但当事人常年吃低保或救济等,可以直接认定属于生活“绝对困难”。

  在具体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必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同时注意照顾无过错方,注意利益均衡。

  

  4、证据收集: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的基础,但是婚约财产案件中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彩礼的给付方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写收条,因此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这就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该类案件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礼单、购物发票等书面证据,对这些证据能否采信必须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案情综合判断。

    (一)对当事人陈述的认定

    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对于对方认可的部分,则不需要主张方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加以认定。

    (二)对证人证言的认定

    在婚约财产案件中,证人证言包括媒人证言和亲属、朋友的证言,其中媒人证言是最普遍的。首先核实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其次看证言的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再次看证言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另外证人应到庭作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亲属作出的有利的证言效力较低。在审判实践中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加以认定。

    (三)对书面证据的认定

    婚约财产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财产的来往,一般会提供礼单、购物收据、发票等书面证据。礼单一般是对收礼情况的如实记录,当事人不会提出异议。收据的开出则具有随意性,需要到开具单位进行核实。对于发票,也要根据购买的物品情况和发票出具的时间等综合考虑。

  

  5、其他问题。

   要区别彩礼给付与赠与行为。彩礼可以返还,但若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赠与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案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宣某与祝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由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宣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女方过错致其解除婚约,结合宣某医疗就诊情况以及农村风俗习惯等情节,原审酌情确定祝某甲等返还彩礼75000元,并无不当。现宣某提交诊断证明一份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无性功能障碍,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全额返还彩礼。因该诊断证明不能否认宣某曾因性功能障碍接受治疗的事实,且身体病症只是原审考虑彩礼返还金额的众因素之一,原审是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对彩礼返还金额作出认定。故该诊断证明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宣某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李某与杨乙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俗,于2015年11月17日(农历十月初六),李某与杨乙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2月16日(农历十一月初六)举行择期仪式;2016年1月15日(腊月初六)举行了婚礼。2016年5月8日晚,李某与杨乙发生矛盾后,杨乙回娘家生活不归,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乙及其父杨甲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杨乙在确定婚约关系时,双方应按照平等、文明的婚姻新风尚,移风易俗,勤俭节约,但双方却依然按照民间习俗办理,与现代婚姻理念相悖,不应提倡。李某与杨乙自订婚到举行婚礼期间,被告方认可收受李某现金彩礼为1170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杨乙提出共同生活期间已返还李某彩礼5万元,李某不认可,其也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李某与杨乙虽已实际举行婚礼,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情返还现金彩礼9万元为宜。由于杨乙与杨甲共同生活,杨甲以其未使用彩礼款进行抗辩,不予采信,故该款应由杨乙与杨甲共同返还。

  案例三:我国法律对于返还彩礼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彩礼”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彩礼是男方为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地方婚俗,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大额礼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韩×在订婚时,的确收到了杨×父母给付的20200元,该钱款相对于当地生活水平来说,的确超出一般礼尚往来的标准。韩×向本院提交的杨×舅舅书写的清单,只是写明“定婚、父母”,并未标明该钱款不属于彩礼范畴,反而印证了该钱款是杨×父母在杨×与韩×订婚时支付,具有彩礼性质。为此,原审法院认定该钱款为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杨×主张返还彩礼的原告主体身份问题,因杨×提起的是婚约财产纠纷,其父母不能成为该类案件的当事人,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故杨×起诉的主体资格适格。

  

  案例四:原告周某与被告诸某1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均有给付对方财物,其中原告给付被告诸某1的彩礼为188888元,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枚;三被告给付原告周某金项链一支,被告诸某1发给原告周某彩电、冰箱等嫁妆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给付被告诸某1的彩礼为208888元,因其自认其中的20000元系酒水钱,且三被告已实际举办婚宴酒席,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周某给付被告诸某1的彩礼为188888元。原告周某与被告诸某1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并共同生活,但由于其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现因原告周某与被告诸某1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给付的财物,以及三被告要求用其给付原告的金器、嫁妆抵充彩礼,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双方给付对方的财物进行折价抵冲并认定彩礼返还数额是否正确合理的问题,因上诉人与诸某1已终止恋爱关系,故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返还给付的财物,以及三被上诉人要求用其给付上诉人的金器、嫁妆抵充彩礼,均符合法律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一审对三被上诉人要求用其给付原告的金器、嫁妆抵充彩礼之请求一并予以处理,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根据财产性质、案件实际情况、本地风俗习惯,一审法院对双方给付对方的财物进行折价抵冲后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数额,合理有据,并无不当。另因礼金红包之赠送或赠与系本地婚娶风俗习惯,不能将其定性为彩礼,一审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游戏男扮女自愿充值算诈骗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属于诈骗: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一、离婚后子女共同抚养权吗?
      一、离婚后子女共同抚养权吗双方离婚后,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轮流抚养。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


·对方不出庭,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离婚事项,甚至还有人全权委托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师来处理自己的案件,出庭进行离婚诉讼。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要是找不到对方,法院可否判决离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找不到对方,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当事人遇到离婚纠纷时,都知道一般的民事诉讼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师来处理自己的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需要亲自出庭。但是,由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


·武汉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怎么划分财产?
      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总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摩擦,总会出现争吵,情况好的最后就慢慢和好,糟糕一点的最后走向离婚。然而离婚即涉及财产纠纷,设计婚姻法中各种问题,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武汉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怎么划分财产这一问题。 一、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


·对于老年重婚夫妻必须相互赡养吗?
      一、老年重婚夫妻必须相互赡养吗?重婚是不合法的,不需要相互赡养。在我国,夫妻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扶养方式:直接扶养和间接扶养。直接扶养就是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在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对方也必须帮助医治和维持其生活。间接扶养就是夫妻不居一处,扶养义务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扶养费或给付实物,定期不定期帮助体力劳动和给予精神上的慰藉。间接扶养往往受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限制,易产生纠纷。因此,夫妻...


·一、南京公证处关于证明夫妻财产约定会进行公证吗?
      一、南京公证处关于证明夫妻财产约定会进行公证吗? 南京公证处关于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且双方自愿签署的,会进行公证,之后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


·有肝硬化抚养权争夺是否会受到影响?
      有肝硬化抚养权争夺是否会受到影响? 未成年孩子会判给经济条件稳定一方,以利于孩子将来的成长。成年人会征求孩子的意见,法庭会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肝硬化是临床常见的慢性进行性肝病,由一种或多种病因长期或反复作用形成的弥漫性肝损害。在我国大多数为肝炎后肝硬化,少部分为酒精性肝硬化和血吸虫性肝硬化。病理组织学上有广泛的肝细胞坏死、残存肝细胞结节性再生、结缔组织增生与纤维隔形成,导致肝小叶结构破坏和假小叶形成,肝脏逐渐变形、变硬而发展为肝硬化。早...


·一、净身出户抚养费怎么算?
      一、净身出户抚养费怎么算?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


·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一、婚姻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


·起诉离婚期间可以撤诉吗
      在对方不同离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向法官起诉离婚。那么,在起诉离婚期间原告是否可以撤诉呢?起诉离婚后又该怎么撤诉?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期间可以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能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在我国,国家的一些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几乎都有单位分配
      在我国,国家的一些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几乎都有单位分配的房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房。所以说在生活当中,实际上有一部分人的公房的房产是闲置的,您也有可能将单位分的房子往外进行出租。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就会存在这样一种疑问,在我国单位分的房能出租吗? 一、在我国单位分的房能出租吗?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