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下,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配偶被宣告失踪的,夫或妻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另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 许。但若另一方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提出离婚诉求,则与前者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2)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特别是女方拒绝怀孕生育、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若感情未完全破裂,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实际同居生活,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姻生活难以为继的;

   (5)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6)一方因疾病、缺陷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性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

   (7)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

   (8)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长期刑罚,或该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不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一方仅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另一方又不同意,则基本不可能有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性证据,此时就要特别注意从日常生活中取证了。着重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婚前基础薄弱,比如双方认识时间短,交往接触少,冲动结婚等。

  (2)婚后未能培养牢固的夫妻感情,比如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以及是否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在一起等。

  (3)同对方家庭成员、特别是同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好。

  (4)双方已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长时间无夫妻生活。

   (5)一方或双方多次口头或行动提出离婚。

  经中间人调解或其他努力,但无和好可能的。

  

  4、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诉请离婚要注意举证对方的过错,这样不仅能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还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取得主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也可诉请离婚,但要着重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做好赔偿或财产分割上让步的准备。

  

  5、下面几种情形,法律是限制离婚的:

   (1)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分娩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原诉被告不受此限制。

  案例一:原告杜某1与被告陈某1于1989年间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间举行婚礼,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杜某2,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杜某3。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不合、志趣各异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后,被告到原告工作地方照顾婚生孩子。但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又一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不按规定预缴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于2014年8月26日向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因故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纠纷,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双方本应好好共同经营家庭,但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志趣各异等原因产生矛盾,且相互不能谅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没法建立健康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0年11月起至今多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或原告因故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2016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离婚意愿强烈,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多年,难以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例二:原告范某诉称,其与被告靳某200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传染性疾病,其与家人花费数万元给被告治病,但被告隐瞒病史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伤害,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24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于2011年5月9日送达被告。因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彩礼、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4月24日法院曾就原告范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范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同年5月9日送达被告。2011年11月21日原告又就其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案例三: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张某丙曾有一段时间被送至原告老家由原告父母抚养。因原告及其家人要求被告再生育一个儿子,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西城十二庭院12幢某室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部分按揭贷款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双方产生离婚纠纷后,原告将存款505000元转移,将共有的汽车一辆变卖。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有:地下车库65号车位;原告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原告薪金收入的结余;被告挂靠某公司剩余的挂靠费;空调等动产。被告尚有冰箱等婚前取得的动产现在原告处。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某,已经一次离婚诉讼,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经调解无法和好,应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双方矛盾,系因原告方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要求被告生育男孩所引起,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亦鉴于此点考虑,婚生女张某丙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

  案例四: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季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年初,原、被告因琐事吵闹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在山东某县居住生活,被告在辽宁省某市居住生活。婚生女现跟随被告季某1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然均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因生活琐事吵闹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互无联系,原、被告夫妻之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相互关心、互相包容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理应认定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未表现出积极挽救婚姻的实际行动,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五: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20日自愿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原、被告于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失和。2010年3月13日,双方因故争执后分居。2010年6月,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对该案审理,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之后,原、被告之间关系未能改善,于2011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楼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于恋爱期间往来较为频繁,彼此间有较全面的了解,故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之后双方在生活中确为家庭经济等原因有争吵发生,但原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离家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事实上系被告遭原告殴打,且被告是被赶出家的。因原、被告之间无原则性矛盾,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而必须离婚的程度,加之原告能担起家庭的责任,双方多作自我检点,原告的父母不参与其中,原、被告夫妻关系定能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虽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但于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且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分居至今,故可予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怎样争取
      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双方都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因此就会产生纠纷,这样的情况下也就无法再协议离婚了。那在诉讼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怎样争取才好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关于重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关于重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


·婚前财险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财险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


·合伙企业出资分割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


·没结婚小孩子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谁?
      当代社会,对于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孩子应当是她们生活中的全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未婚生子的现象,未婚生子涉及到一个扶养权的问题,那么没结婚小孩子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谁?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没结婚的孩子抚养权属于谁?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遵照以下原则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


·什么是抚养权?什么是监护权?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除了会争夺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之外还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其实很多父母都只是为了想要得到孩子而不是真正的理解何为抚养权,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是抚养权?什么是监护权? 一、什么是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吗?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吗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二、在哪些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根据我国法律...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怎么写?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虽然对孩子抚养权进行了处理,但在之后的日子里面,其实也是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而此时对抚养权的变更分为了协议和诉讼方式。要是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的话,此时还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才行,那到底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怎么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怎么写 具体来说,变更抚养权协议书该怎么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一切都由孩子父母双...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无论是在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其实都是有可能出现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但此时如果坚持离婚的话该怎么办才好呢。尤其是现在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接下来,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一般法院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第二次诉讼是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如何有证据证明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的话,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具体如下...


·国家规定的丧假是几天?
      国家规定的丧假是几天?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当企业职工的父母因病去世时,职工应当回家料理后事,尽到为人子女的义务。我国是个人情社会,职工请这类假的话,企业都会批准,而且在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丧假的待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那么国家规定的丧假是几天?下面我们根据有关资料告诉您。一、国家规定的丧假是几天?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三天。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


·喂奶期离婚孩子归谁
      女方没喂奶离婚孩子归属问题要看协商结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是跟着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十周岁以上,要考虑孩子的意见。法院在判决归属时,主要考虑父母的情况,一般会把小孩判给经济条件更好、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