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1、具体要看离婚是在法院诉讼调解离婚还是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属前者可以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后者还需到法院就抚养费进行起诉。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你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费的承担约定就具有了法律强制力。一旦不主动履行,你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2、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3、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针对另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情形,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抚养小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还可以根据抚养情况适当的要求增加小孩的抚养费。

  4、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

  吴某甲、林某离婚时商定“由双方平均分担婚生子吴某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至吴某乙工作时止”。后因抚养费产生诉讼,一、二审判决林某支付抚养费至吴某乙十八周岁止。同时,一、二审认定从2013年5月起吴某乙的抚养费每月按3000元较为合理,当地物价总体水平较高,以及吴某甲、吴某乙提供的证据和陈词所证明的吴某乙目前抚养费已超过3000元的事实,更没有考虑未来十几年物价、医疗、教育开支上涨等因素。事实上,为了让吴某乙在最好的公办幼儿园就读,每年都要花费不菲的额外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规定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来考虑,起决定性的还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数额,吴某乙现每月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义务教育学杂费以外的教育培训费)每月已超过6500元,林某应支付抚养费超过3250元;如按林某的月总收入来确定,因林某拥有多套房产、商铺、车位,都可产生收益,2011年出售其他房产获得163万元,有利息收入,各项收益每月合计已超过14200元。此外,林某长期从事外贸工作,平均月收入保守估计应在20000元以上,月总收入超过34200元,如按25%的比例计算,应支付的抚养费超过8550元。林某现有个人资产超过1000万元,吴某乙将来所需抚养费很可能会大大超过100万元,因此,吴某甲、吴某乙一审时诉请林某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诉请并无不妥。由于不服一、二审判决,吴某甲代理吴某乙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应主要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林某应支付抚养费应根据吴某乙的实际需要,而并非根据父母一方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根据连江县2014年公布的数据,2014年某县人均可支配收入17975元,因此,原审酌定从2013年5月起吴某乙的月抚养费为3000元(不包含服装、玩具、学习用品等)是合理的。原审中,吴某甲主张“林某拥有多套房产、商铺、车位,有利息收入,长期从事外贸工作,月总收入超过34200元,林某应支付抚养费应按林某的月总收入来确定。鉴于吴某乙的每月抚养费中的各项费用合计达到5000元以上”没有依据,故原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同时,在林某出足每月的抚养费时,林某的收入多寡与吴某甲、吴某乙无关。(二)虽然吴某甲、林某虽离婚时商定“抚养费由双方平均分担至吴某乙工作时”。但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故原审判决只能支持未成年子女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在吴某乙十八周岁以前的每月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合理生活需求时,吴某甲、吴某乙还可以依法主张增加抚养费。至于吴某乙在十八周岁以后如还需抚养,吴某甲、吴某乙应根据涉案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再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吴某乙十八周岁以后,如还需抚养,不妨碍其在必要时向林某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当事人一方不服二审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是原被抚养人已为成年人,且已上大学,其主张给付抚养费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支持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依法改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婚生子现在大学学习阶段,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在经济上应予适当帮助,这不仅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一二审法院根据婚生子学习期间的实际情况及再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判令再审申请人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无不当。

  以上案例说明,18岁以后,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6、关于抚养费诉讼,经法院判决后,被判令支付抚养费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抚养人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分析下面的案例。

  再审申请人谢×1因与被申请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谢×1申请再审称:XX年XX月XX日,谢×2与王×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所生之子谢×1由王×抚养。王×于2012年12月25日离家至今未对谢×1尽抚养义务。谢×2身患重病无力抚养,一、二审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王×不尽抚养责任的行为予以劝阻。现王×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谢×1生活无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谢×2与王×离婚后,谢×1由王×自行抚养。因王×自2012年12月25日后未对谢×1履行抚养义务,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王×给付谢×1抚养费、医药费等费用,并无不当。谢×1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的心情和想法可以理解,但采取的方法、途径错了。对不尽抚养责任的,应请求基层组织对相关人进行劝阻,或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7、案例:史某乙与邬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史某甲由史某乙直接抚养,邬某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1月、7月支付当年上、下半年抚养费。邬某已将2015年1月至12月抚养费支付完毕。史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1、邬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史某甲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原有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并无明显不合理,且支付方明确表示反对变更支付方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的诉讼请求。


·一、男方离婚诉讼范文的内容是什么?
      一、男方离婚诉讼范文的内容是什么? 原告_______,男,年龄_______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女,年龄_______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___________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


·丈夫和别人同居可以要求离婚吗
      丈夫和别人同居可以要求离婚吗 一、丈夫和别人同居可以要求离婚吗 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为家庭的幸福努力,共筑美好家庭。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则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中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对夫妻财产、子女等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诉讼离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一、男方要求离婚要给女方赔偿金么?
      一、男方要求离婚要给女方赔偿金么?男方先提出离婚没有法定过错是不需要赔偿的。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离婚无论是谁现提出,只要是婚前财产,都属于单方所有,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女方若有经济条件,还应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当然这个可以协商解决。...


·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都是归孩子的父母的,但如果孩子的父母离婚了,这时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以及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最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会去做公证。那么,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呢?下面,您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


·胁迫婚姻没有实物证据怎么办
      胁迫婚姻没有实物证据怎么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本着自愿等原则建立的夫妻关系,但是实际中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或者双方收胁迫而进行登记结婚。但是如果胁迫婚姻没有实物证据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进行参考。 一、胁迫婚姻指的是什么 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是受到他人的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被称为胁迫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


·同居多久就被认定事实婚姻
      同居多久就被认定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的进行是按照共同财产作为来进行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什么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
      什么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一、什么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二、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 ...


·离婚后父亲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父亲付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


·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抚养权都是父母享有的权利,在父母没有履行抚养能力的时候,是可以转让抚养权的,这时候法院也是支持的,那么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在孩子的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时候,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该老人必须是孩子的爷爷或外祖父等直系亲属。 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


·离婚后父母有什么的抚养权?
      夫妻双方离婚后,除了要对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之外,育有孩子的,应该对孩子今后的生活进行安置,比如孩子今后由哪一方抚养,抚养费又由谁出等一系列问题,这就涉及到一个抚养权的问题。那么,什么的抚养权,抚养权有什么作用?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抚养权的相关内容。 1、抚养权是什么?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抚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