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人工授精主要有两类:一是同质人工授精,简称AIH,即夫精人工授精,是指利用人工技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并在妻子的子宫内发育。二是异质人工授精,简称AID,即供精人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技术将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并在妻子的子宫内发育。在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有两个父亲存在,一个是遗传学上的父亲即提供精子的一方;一个是其社会学父亲即生母的丈夫。人工授精子女,无论是AIH子女,还是AID子女,要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子女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只要该子女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的,则不论人工授精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是否因为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该子女均应视为婚生子女。二是必须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而生育子女,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婚生子女。

  

  2、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以下争议问题:一是在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实行AIH,对AIH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AIH所生子女,无论从婚姻关系存续角度还是从血缘角度考虑,均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有的观点认为,未经丈夫同意出生的AIH子女,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应当赋予其丈夫在法定期限内的否认权。笔者认为,AIH出生子女,虽然是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由妻子孕育而生,与夫妻双方具有血缘关系,但却不符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要求。二是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实施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此种情形下,该子女与生母的丈夫没有任何生物学上的联系,所以丈夫对此可以适用婚生否定的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4、相关案例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患有高血压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被告不仅未对原告多加关怀,而且一直要求原告从事各种体力劳动,加剧了原告病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维系。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离婚后被告及孩子无住处,孩子日常抚养开支较大。被告要求离婚后,继续居住在太平庄社区69号房屋内,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系为由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

  另查明,双方均认可婚检时原告没有生育能力,婚后双方均想要孩子,并到医院多次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经检查原告系先天性不能生育。

  还查明,庭审中被告称因原告无生殖能力,双方想通过人工受精方式生育孩子,但因经济原因而放弃,后双方签订协议,原告同意其与他人发生关系生育孩子。被告未提交该协议,并称该协议已被原告撕毁。原告则称双方没有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要孩子,也没有签订协议同意被告与他人发生关系生育孩子。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该孩子系被告与他人所生,孩子随原告姓郭,取名郭某乙,且出生后一直与双方共同生活,并称原告为“爸爸”。被告在医院分娩时由原告签名。

  再查明,原告现居住在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平庄社区69号房屋的西间,被告及孩子居住在该房屋的东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69号房屋系婚前所建,并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

  又查明,庭审中被告主张嘉陵牌摩托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2台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则称上述财产中仅有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2台,且只有1台海尔洗衣机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亦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对郭某乙是否承担抚养问题?一审院认为,“借种生子”和人工授精得子,虽都是克服人类自身繁衍障碍上的一种途径,但前者背离了人类伦理道德,是一种陋习,应受到摒弃和抨击,但不能推卸因自己的过错而要承担的责任,确保无辜孩子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复函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突破了婚生子女与父母的自然血亲范围。纵观本案孩子的出生过程及原告与孩子在家庭生活关系来看,原告婚检时已知其没有生育能力,且婚后至医院多次治疗未果。在此情形下,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充分认识到其与被告已不可能有自己亲生孩子,但被告怀孕生育后,原、被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也随原告姓氏并称其为“爸爸”,且原告在被告分娩时予以签字,庭审中也自认履行了对孩子抚养义务。由此分析,原告就被告未经其同意与他人发生关系而生育郭某乙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男孩郭某乙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原告客观上患有不育症,则有意让被告且被告也同意与婚外男子发生性行为而受孕。“借种生子”虽有违伦理道德,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婚外受精的,所生男孩郭某乙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原告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原告对郭某乙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孩子系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抚养费具体数额应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一审法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为宜。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2台,上述财产被告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仅有海尔洗衣机1台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财产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财产具体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海尔洗衣机2台,其中1台归被告所有,另1台归原告所有;海尔冰箱1台归被告所有。至于被告的主张嘉陵牌摩托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证明其主张,且原告亦未予认可,对被告该主张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关于被告主张其离婚后继续居住问题,被告虽称该房屋已分家给原告,但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证明其主张,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登记原告父亲名下,原告也称该房屋系其父亲的财产,因该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对被告该主张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二、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某所生育的孩子郭某乙,原告郭某甲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孩子自立时止每月承担郭某乙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3月30日前、9月30日前各支付半年的抚养费。三、双方共同财产:海尔洗衣机2台,海尔冰箱1台,其中海尔洗衣机1台归被告于某所有,另1台海尔洗衣机归原告郭某甲所有,海尔冰箱1台归被告于某所有。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案例二:罗乙与陈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陈某以其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为由,建议罗乙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在取得罗乙同意后,陈某全权安排代孕事宜,采用非法购买卵子、进行体外授精形成受精卵后再非法代孕的方式生育了异卵双胞胎罗某丁、罗某戊,卵子提供方与代孕方非同一人。两名孩子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后与罗乙、陈某共同生活,陈某办理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生父为罗乙、生母为陈某,并据此申报户籍。罗某甲、谢某某认为,罗乙为罗某丁、罗某戊的生物学父亲,陈某并非生物学母亲;以非法代孕方式生育子女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陈某与罗某丁、罗某戊之间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罗某甲、谢某某系罗乙之父母,即罗某丁、罗某戊之祖父母,在罗乙去世而孩子生母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并抚养两名孩子。故诉请判决:1.罗某甲、谢某某为罗某丁、罗某戊的监护人;2.陈某将罗某丁、罗某戊交由罗某甲、谢某某抚养。陈某辩称,不同意罗某甲、谢某某之诉请。其与罗乙登记结婚后,因患有不孕不育疾病,故向罗乙表示希望抚养与罗乙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嗣后,其夫妻就购买卵子及委托代孕事宜协商一致,由罗乙一手操办并支付了包括购买卵子、体外授精及胚胎移植、代孕分娩的全部费用。两名孩子出生后即随罗乙、陈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7日罗乙因病去世后,孩子随陈某共同生活至今。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与罗某丁、罗某戊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对罗某丁、罗某戊是否享有法定监护权?一、陈某与罗某丁、罗某戊是否存在自然血亲关系?根据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陈某为罗某丁、罗某戊的生物学母亲,故陈某与罗某丁、罗某戊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二、罗某丁、罗某戊是否可视为陈某与罗乙的婚生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991年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函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本人。原国家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规定,该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该办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

  法院最终认定: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与其配偶之间是否亦可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院认为,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则具备了上述主观意愿和事实行为两个条件,亦可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至于子女的出生时间在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并非《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罗某丁、罗某戊是陈某与罗乙结婚后,由罗乙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之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罗乙、陈某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罗乙去世后又随陈某共同生活达两年,迄今为止陈某与孩子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其间,陈某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者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人其赔偿的方式不止支付赔偿金这一种,如恢复原状也是赔偿义务人进行国家赔偿的方式。那么具体的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针对此问题展开介绍,以供您了解。 一、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


·一、男方放弃抚养权女方可以把小孩送人吗?
      一、男方放弃抚养权女方可以把小孩送人吗?孩子不是商品,是不能送人的。任何形式把孩子赠送,过继给他人,均以买卖人口罪论。男方失踪,如果有结婚证,可以向他的直系亲属索要抚养费,如果是私生子,则向法院起诉男方。孩子的父母离婚,不能作为送养孩子的依据。同时,即使双方离婚,也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下列不满十四...


·离婚协议如何更改,更改离婚协议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协商下共同签署的协议,在协议成立后,只要双方同意,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可以进行更改的。那么更改离婚协议要满足什么条件呢,离婚协议如何更改呢?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在下面问您解答。 一、更改离婚协议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


·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如满足法定条件,父母也可申请减少抚养费。那么具体来说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要满足什么条件 1、要变更抚养费,需要弄清楚如何确定抚养费: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要好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是无法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话,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去法院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要好多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要好多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


·如何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婚姻是平等的,我们都知道,婚姻的功能是繁衍后代,婚姻的实质却是财产的重新分配。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只能造成双方的精神崩溃,给孩子的心里健康产生影响,给社会带来不良的隐患,所以撤销婚姻申请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撤销婚姻申请书的具体流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的,当事人必须要携带的材料有: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公安...


·法定离婚赔偿条件有什么
      法定离婚赔偿条件有什么(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①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


·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出嫁往往有娘家送去嫁妆,嫁妆的表现形式都不尽相同。那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之间的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 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送的嫁妆也会不同。 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是怎样的?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是怎样的? 夫妻之间会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其中就包括了家庭暴力。而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家暴受害者选择忍受,究其原因,是由于对家暴了解不够以及维权意识的淡薄。我国针对家暴制订了反家暴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专业人士作出的反家暴法全文解读,看看反家暴法有哪些亮点吧。 一、 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采访开始,陈会芳直奔主题地告诉记...


·一、单方提出离婚协议书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单方提出离婚协议书内容是怎么样的? 离婚诉状写作应包含的一般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离婚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状、离婚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书。离婚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离婚诉讼管辖等内...


·离婚小孩抚养费深圳支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结婚后,若由于感情不和等缘由欲离婚的,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二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各地的抚养费的确定标准都是存在着差异的,我们给您带来的是离婚小孩抚养费深圳支付标准的相关信息。 一、深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首先由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