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虽然房子子女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另外,既然该房产应属于子女,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监护人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利益构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其它的障碍:处置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法律程序:对于登记在未成年名下的房屋。当监护人想转让、抵押该房产时,首先必须提供全体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证书;其次需要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人需大额消费的证明、医疗证明等书面材料;同时,还需要由公证机构对处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事实进行公证。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往往不愿意或者是不能及时的出具相应证明;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想要处分登记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的房产,还需同为监护人的另一方提交证明手续,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证明手续上加以阻挠,将会让处分房屋变得更加艰难复杂。

  

  2、处置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法律程序:对于登记在未成年名下的房屋。当监护人想转让抵押该房产时,首先必须提供全体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证书;其次需要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人需大额消费的证明、医疗证明等书面材料;同时,还需要由公证机构对处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事实进行公证。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往往不愿意或者是不能及时的出具相应证明;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想要处分登记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的房产,还需同为监护人的另一方提交证明手续,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证明手续上加以阻挠,将会让处分房屋变得更加艰难复杂。

  

  3、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上写明的是夫妻与子女的名字,又没有注明各自的份额,说明房屋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而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必须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房屋产权单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则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了,无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来源如何,在离婚时,都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予以分割。

  还有另外的情况,在离婚时,夫妻往往会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问题争执不下,但如果是将房屋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则有可能是夫妻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法律也允许这样的方案存在,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赠与未成年子女,变更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目前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只要有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种产权转移还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一:原告与被告于19XX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却在割财产时遇到问题。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买一套商品房,办理产证时直接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自己的房产。现在女儿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如何处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主张: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只有原告被告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女儿虽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既然原被告双方当初协商一致同意把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当认定是对女儿的赠与。房子的产权人是女儿,原被告双方离婚时不能分割女儿的房产。

      法院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

  

  案例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父母不得随意给予处置

  王先生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的老板,2010年儿子小明五岁生日的时候,他一次性付款2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儿子,并将该房屋直接登记在儿子小明的名下。2011年,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王先生多方筹资,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却遭到银行拒绝贷款的通知。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正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

  

  案例三:孩子成年后私自处置房产 父母起诉无效被驳回

  2005年,赵先生与妻子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15岁的儿子赵强名下。2010年,未能考上大学急于创业的赵强私自持该房屋的产权证,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从银行贷款60万元,后赵强未能按期偿还该笔贷款,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赵强按约偿还贷款及利息。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赵强的父亲提出该房屋是二人出资购买的,赵强并非实际的购房人,自己与妻子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儿子赵强未经二人同意即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应为无效,并与妻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强为民法上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银行与赵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银行作为善意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向赵强发放了贷款,其与赵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强父母的起诉。法官指出,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在孩子成年后,如果在未经父母或长辈同意的情况下,其私自将该房屋抵押、出售,这些行为都可能会给老人的居住、养老等造成重大影响。

  

  案例四:原告甲某、被告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月生育一子乙某甲(即第二原告)。双方于2016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随甲某共同生活。本案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取得XX市路房屋XXX产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乙某甲是家庭成员之一,共有关系没有终止,且购买房屋时子女没有经济来源也并没有参与出资,故坚决不同意分割该房产。另查明,原告甲某已经携子乙某甲搬离了本案系争的房屋。

  原告诉称:要求按原、被告每人各得三分之一分割系争房产,争议的房产归两原告所有,由两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被告辩称:乙某不同意分割,愿意保留邱某甲在房屋中的份额,若邱某甲愿意随时都可以回来居住。

   

  法院认为,XX市XX路房屋购买于甲某、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故应认定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但鉴于邱某甲当时年幼,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邱某甲所得的比例。现被告乙某坚持认为其与甲某虽然离婚,但邱某甲仍是双方的子女,共有关系不能终止,且无力给付其经济补偿款。考虑到邱某甲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处居住生活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偿还能力等因素,被告乙某念及父子的亲情,要求仍然保留其子乙某甲在该房产中的份额,也在情理之中。判决:本案讼争房屋中属于甲某的份额归乙某所有,乙某补偿甲某房屋价值的35%,邱某甲的份额保留在讼争房屋中。

  

  案例五: 2007年,袁某夫妇在从事商业经营期间亏损严重,此前,陆续借王某的20万元及利息也因此无力偿还。2010年,王某将袁某夫妇诉至法院,诉讼中,依据王某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依法查封了袁某夫妇价值30万元的单元房一套,袁某当时并未对查封提出异议。该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由袁某夫妇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0万借款及利息。此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1年2月,当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准备依法处理袁某夫妇已被查封的这套单元房时,袁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法院查封的这套单元房系其儿子小袁所有,并出具了以小袁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加以证明,要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针对袁某的这一情况说明,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调查发现,该房产系袁某夫妇于2009年出资购买后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儿子小袁名下,小袁当时仅有7岁,至今仍与袁某夫妇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内。同时,法院还在房产抵押登记部门查出了袁某夫妇准备将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时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其中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中“抵押人”一栏填写的是袁某夫妇和小袁的名字,在“借款合同”中注明有“并以袁某夫妇共有的合法房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等字样。后因该房产登记名字与袁某夫妇不符,被告知不予办理,袁某也承认上述字样系其亲笔填写。

    有意见认为:袁某夫妇在欠债期间将其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明显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不能确定该房产到底属于袁某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或为小袁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将涉案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裁定追加小袁为被执行人,继续执行该房屋。所谓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大家知道,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是借名登记,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则纯属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例如,将夫妻财产登记在没有债务的一方,或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制造困难。本案中,袁某夫妇在2009年购买该单元房之前的2007年就已经借王某20万元未予偿还,而却将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年仅7岁的未成年儿子小袁名下,但小袁又始终随袁某夫妇生活居住在该房内,加之袁某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又明确将该房产填写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包括其儿子小袁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等,袁某的这一系列交织行为,足可以模糊其该房屋的产权属性,从而以财产混同的形式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而对于财产混同的不诚信行为,法律不能赋予其免除执行的权利,这是法律和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专门规定了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几种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故根据上述《意见》精神,本案将该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案外人小袁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1、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


·婚姻法有关抚养费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有关抚养费纠纷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


·在我国怎么起诉无效婚姻
      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规定的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作为当事人来说,如果稍微了解一下我国的婚姻法的话,就能知道无效婚姻是完全可以提起诉讼,法院面对无效婚姻的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一审就会判决离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怎么起诉无效婚姻? 一、在我国怎么起诉无效婚姻?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一、离婚财产案件一般开庭几次?
      一、离婚财产案件一般开庭几次?离婚财产诉讼中,通常情况下开庭一次就可以了,极个别的情况会有第二次开庭。在离婚诉讼中,审理案件的法官会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以及相应的举证期限,开庭时就诉讼请求以及答辩意见一并进行审查。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


·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是有一些犯罪分子把犯罪对象对准了我国的妇女和儿童,主要还是因为妇女儿童在社会地位中的力量是比较薄弱的。针对他们的主要犯罪案件包括绑架和拐卖,当遇到绑架妇女罪的这种案件的时候,我国执法机关是有义务进行侦办的。那么,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是什么意思? 一、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是什么意思?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


·告重婚罪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一、告重婚罪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一、县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一、县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


·如果男方出轨而已生了小孩离婚财产怎么分?
      现代社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因为夫妻一方出轨而导致的婚姻破裂则为社会大众所愤慨。在因出轨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人们常常对离婚财产分割详情有所不解。那么,如果男方出轨而已生了小孩离婚财产怎么分?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离婚? 1、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如果对方认可,则法院一般会采纳,但如果对方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对方可以就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技术...


·一、离婚证济南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离婚证济南的办理流程是什么?离婚证济南的办理流程是: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这个过程需要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之后签署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即可完成这个过程,民政局就会颁发离婚证。二、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凡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凡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2)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抚育费不能自行达成协议的。(3)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协议的。(4)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因其他纠纷(如债权债务归属、公房由谁继续租赁等等)无法自行协 商解决的。总之, 离婚双方只要对离婚和其他附带问题持有异议,双方...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如何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争取孩子抚养权个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给您介绍子女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子女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
13057670467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