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复婚前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复婚前的财产是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tjlytel}}>

  1、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tjlytel}}>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tjlytel}}>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tjlytel}}>(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协议离婚,当时协议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抚养孩子。现在男方想复婚,如果复婚,这房子是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这房子仍然还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tjlytel}}>不会因为你们又复婚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做才能保障女方的权益呢,除房屋产权登记在你个人的名下外,你保存好原来你们的离婚协议书和后来又复婚的结婚证就可以了。原来你们的离婚协议可以证明这房产在婚前你们已经有过明确房子归女方个人所有的合同约定。<{{tjlytel}}>最后一次结婚证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可以证明你们最后一次结婚是在明确房子归女方个人所有的合同约定以后。

  

  3、案例一:某男和某女婚后共同购买了佛山及广州两处房产,均登记在某女名下,但属于他与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8月,他与某女欲共同购买广州南沙区某房产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210039元。<{{tjlytel}}>但某女告知他,因为某男的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某男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某女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来购买该房屋。

  于是,某男与某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是自愿离婚,女儿由某女携带抚养,某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为止,某男随时有探视权;<{{tjlytel}}>某男自愿放弃属于某女名下的财产(包括房屋、设施、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佛山及广州房产均归某女所有,离婚后不得再有争议。

  2015年9月30日,某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屋的合同,购房后某男与某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的房贷。

  购房后,某男多次向某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某女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某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他所有的财产份额。

  “离婚手续及协议书只是为了规避相关政策,<{{tjlytel}}>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某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与某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判令双方婚生女儿由他携带抚养,某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确认佛山及广州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某女向他返还为购买南沙某房所支付的定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的一半即133619.5元。某女辩称,她与某男不是假离婚,离婚是经过合法手续的,南沙某房是她的离婚后财产。<{{tjlytel}}>为了证明是假离婚,某男在法庭上搬出各种证据:离婚登记后某男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票据以及某男与某女的合照,主张离婚登记后他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对此某女表示,双方共同居住也不能证明离婚登记为假离婚。

  某男还请同事陈某及堂妹刘某出庭作证。同事陈某称,他于2016年多次与某男、某女一起吃饭、旅游,某女均以某男妻子的身份出现。堂妹刘某称,某男、某女于2016年春节期间前往她家吃饭,某女仍以某男妻子的身份出席。

  某女表示,某男以“净身出户”的形式离婚,<{{tjlytel}}>是因为某男经常赌博,极少照顾家庭,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是某女父亲支付大部分款项购买或出售婚前财产购买。某男对此不予确认,称自己是尽职的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属某男、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生效,两人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一审判决驳回某男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男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张甲系张某、宋某之子,张某某之父。1991年张甲与汪某某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某某,2001年张甲与汪某某离婚。2003年3月,张、汪二人旧情复燃,汪又携女儿与张甲同居,<{{tjlytel}}>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张甲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某、宋某、汪某某、张某某四人成为张甲的法定继承人。张甲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tjlytel}}>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张甲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

  

  因张甲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张甲父母将其妻女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对于张甲的财产数量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张、汪二人同居期间,<{{tjlytel}}>被继承人张甲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张、汪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争议。

  

  张甲的父母张某、宋某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张甲去世前与汪某某的婚姻,只能从二人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办理复婚手续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在二人于2002年离婚后至2007年1月1日正式复婚之前,张甲名下的财产均属于张甲生前的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庭审期间,<{{tjlytel}}>汪某某申请的5位证人出庭作证,均证明自2003年3月至2007年汪某某与张甲在一起居住生活。同时,史林玥也承认其母汪某某与其父张甲自2003年起一起居住生活。另外,结合汪某某为自己购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时的通信地址、张甲为汪某某购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及张甲、汪某某及张某某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合影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tjlytel}}>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的规定,<{{tjlytel}}>张甲与汪某某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甲名下的房产属于汪某某与张甲的共同财产。

  张某、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二审认为,张甲与汪某某在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甲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某某与张甲的共同财产。<{{tjlytel}}>至于上诉人提出双方补办登记未填写补办登记的表格,系行政机关管理方面的瑕疵,并不影响上诉人汪某某与张甲补办婚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2011年10月24日,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女与丈夫结婚时身无分文,丈夫却有房有车,收入不菲。2008年底,其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房子根据离婚协议留给了某女,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前双方又复婚。复婚后,那套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tjlytel}}>能算是女方婚前财产吗?

  离婚协议从登记之日生效,复婚也不能改变。离婚协议生效后女方就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tjlytel}}>登记只发生对外公示的效力,所以该房子还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建议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四;

  江某是个全职太太,丈夫早年下海经营着一家民营医院,收入颇丰,家里的财富也迅速积累。江某说,几年前,他们夫妻想在郊区买一套别墅,由于两人名下已经有5套房产了,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中介给他们出主意说可以“假离婚”,<{{tjlytel}}>把房产协议都给一个人,这样另一人名下没房,就可以再买房,买了房子再去复婚就行了。

  领了离婚证,江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售价上千万元的别墅,已经离婚的丈夫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半年后,俩人又登记复婚。

  一年多以后,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在遭到江某拒绝后,他干脆搬出了家。

  江某从家中电脑里发现丈夫和一个陌生女人的聊天记录,自知可能已经无法唤回丈夫的心了。<{{tjlytel}}>在咨询律师之后,她才意识到,复婚之后她一直没有要求丈夫恢复房产状态,这些房子从法律上就成了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江某先提起离婚诉讼,以当年的离婚协议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财产分配也不真实为由,要求分割两人从20多年前初始结婚后的一切共同财产。

  江某的丈夫一方在法庭上不承认为买房假离婚一说,表示协议内容完全是两个人协商的结果<{{tjlytel}}>,第一次离婚是江某提出的,由于她掌握着家中巨额现金资产,因此才会将房产都分给男方。

  对于如何分割两个人的财产,男方认为,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对当时的夫妻财产进行了处理,男方名下的5套房产是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名下的一套别墅,购房款是女方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男方借的,<{{tjlytel}}>在女方返还购房款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可以归女方所有。复婚后,女方账户下的大额现金是男方工作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分析:如果“假戏真做”,没能再复婚。而且,获得利益的一方都不承认假离婚,<{{tjlytel}}>因此为买房“假离婚”的说辞都很难从法律上获得确认,想反悔撤销离婚协议十分困难。或即使复婚,不做进一步协议或变更,房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因此风险挺大的。


·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哪个部门
      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哪个部门 一、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哪个部门? 变更小孩抚养权应该先跟对方协商,对方不同意的可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抚养权的法定变更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什么意思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什么意思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二、对婚前财产的理解是怎样的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一、婚前财产的处理 1、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还是归属于个人,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冻结?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冻结? 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的规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


·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应由谁承担?
      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应由谁承担?1、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父母与子女,当然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换句话说: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在现实生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拟制血亲,其权利义...


·当事人被批捕要告诉家属吗?
      一、当事人被批捕要告诉家属吗?刑事拘留之后如果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是不会通常会通知家属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后没有告知家属的义务,告知家属的这项工作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完成。不仅如此,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24个小时之内也应该通知家属,家属也要积极关注案件的进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


·离婚协议书履行有什么问题
      如果夫妻选择协议离婚,那么离婚协议书就是离婚后各自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但是,很多人离婚后都不好好履行离婚协议书,导致发生了不少离婚协议书履行问题。那么,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怎么办?一起看看下文吧! 一、离婚协议书履行有什么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是有财产纠纷或者是抚养权纠纷的话,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但对此很多人都是没有经验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不知道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呢,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 提起离婚诉讼先要写好起诉状后到法院立案,立案之后,法院会对对方进行送达,当法院定好了开庭时间后,会发传票给原告,在传票上会有开庭的地点,传票说在哪开庭就在哪开庭。 ...


·社会抚养费大概是多少钱
      一、社会抚养费大概是多少钱 对于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


·中国2023彩礼钱
      中国彩礼钱 1、结婚后彩礼归谁?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婚姻...


·由于女性的身体较于男性来说处于弱势,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女性,
      由于女性的身体较于男性来说处于弱势,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女性,明文规定了女性的工作条件、环境等。那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都有哪些明文规定能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我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详细说明。下面请跟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