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这几年城镇面临需要改建的房屋越来越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得到最大化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在改建期间往往都会涉及到对房屋和土地持有者的相关补偿,但是有一个问题您都非常的想知道就是一般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您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下吧。一、一般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与拆迁补偿政策有关,但是可以要求支付给个人。二、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三、征地补偿款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地补偿款在发放的过程中会安排人员或者是单位进行统一的发放,但是对于征地补偿款交给户主吗这个问题虽然条例中没有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可以要求其发放给个人。但是一般征地补偿款都是与拆迁补偿政策有关,所以最好是咨询一下当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事故发生后一年交强险还赔偿吗
      事故发生后一年交强险还赔偿吗 一、事故发生后一年交强险还赔偿吗 根据现行民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法律目前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交强险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对受害人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也就...


·车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车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一、车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出让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 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出让价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 人民币(大写) 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___年___月_...


·深夜飙车什么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


·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
      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一、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 交通事故肇事方需要承担的抚养费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在人民法律关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有关法律规定释义争议问题,道路交通案件也不例外,为了更好的解决这种问题,司法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做出判定。下面整理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资料。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车辆违章罚款什么时候交合适?
      车辆违章罚款什么时候交合适?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与农村标准各是多少
      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死亡赔付的金额在城市和农村的标准各是多少,也不知道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为了方便您阅读,我们整理了有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与农村标准的资料,详细请看下文。 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与农村标准各是多少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


·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该如何维权?
      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该如何维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任意时间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当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或者协议没有约定交房期限,但口头承诺过交房期限,征收方迟迟不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拿着征收补偿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协议交付安置房。在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还有权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此时就可以看出征收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如果签订补偿协议后没有留一份原件,对我们后...


·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
      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根据规定,投标活动中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现金等其他形式来交,那这个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呢?这个可能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


·试用期不交社保怎么办?
      试用期不交社保怎么办? 试用期不交社保怎么办? 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补交社保; 2、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3、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交社保。 上述方法是并列关系,并无先后顺序,劳动者可不经过协商或投诉直接去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一、高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高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高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当中的规定项目来进行一次性的医疗费用和具体的误工费用的赔偿。(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