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人再婚后,对方子女对其是否有赡养义务?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4、老人的四种行为极容易导致部分子女拒绝赡养,引发矛盾。排在第一位的是再婚前与子女缺乏充分沟通。由于部分子女思想过于封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认为老人再婚有失体面,不同意老人再婚,在没有充分沟通情况下,老人就一意孤行再婚了,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会异常紧张。另外,部分老人在分家之时,由于存在偏爱的心理,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没有考虑到子女之间的相处,析产不均,从而导致部分子女产生不满,认为谁多分了财产就应该多尽赡养义务,或者分家协议中将两位老人分而赡养。当一方老人去世后,一部分子女认为自己已尽赡养义务,拒绝赡养在世的老人,这埋下了纠纷隐患。还有一种情况是,就是老人年轻的时候没有尽抚养义务,要求子女赡养被拒绝。

  

  5、在赡养案件中,精神赡养问题十分值得关注。郝树龙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实践中,天津市法院受理的赡养类案件中要求物质和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的开始增多。“但我们从审判实践中也感到,根据该条进行判决后,因精神赡养的不可替代性,在实际执行中也遇到诸多的困难”。

  在一份涉老案件综合情况白皮书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指出,老人“精神赡养”权益实现起来十分困难。“白皮书”指出,老年人对子女提出精神慰藉诉求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诉求由过去较为单一的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增加了精神赡养,要求子女常回家看望、给予更多方式的关心关怀等多种诉求。但精神赡养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精神赡养的具体标准,对不履行精神赡养法律义务的处罚规定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标准对精神赡养侵权案件进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自由裁量。精神赡养作为一种行为,其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不可替代性,造成精神赡养的执行难度较大。在实践中,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因精神赡养的问题与子女对簿公堂,因为即使老年人赢得了官司,也会输掉感情。

  

  案例一:2003年6月,56岁的陈某与丈夫离婚,儿子赵甲和赵乙认为母亲给他们脸上抹了黑,遂与其断绝母子关系,之后没有来往。陈某离婚后即与方某结婚。2005年7月,方某患病去世。2011年10月,陈某因生活困难,托人找两个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赵甲和赵乙认为,母亲改嫁后,即与方某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与方某的儿子方丙(已成家)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现在方某去世,陈某应要求继子方丙赡养。他们二人就不再有赡养义务了。赵甲和赵乙拒绝赡养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赵甲和赵乙拒绝赡养母亲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的规定,陈某依法享有婚姻权利和自由,儿子赵甲和赵乙不应当干涉,而且,他们对母亲陈某的赡养义务,不能因母亲的再婚而终止。

  

  案例二:90年代,原告李某与桂某夫妻关系不和,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当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因大女儿已成年,双方协议二女儿由母亲桂某抚养,儿子由母亲桂某照料,李某负担生活、教育费,直至其子独立生活,房屋归儿子所有。随后李某去上海打工,并按照调解书约定向桂某支付其子的抚养费用。离婚后的李某长期在上海租房居住,并已再婚,未再生育。由于年迈体衰,李某的收入已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其与前妻所生的三子女均以李某再婚亦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不愿赡养李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其三子女抗辩原告已再婚,以及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理由,不予支持。在调解未果后,法院判决李某三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潘来娣(化名)的老伴去世。2003年7月,潘来娣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刘师傅结婚。由于刘师傅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2008年底,潘来娣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潘来娣无奈,将一双儿女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老人的一双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每年每人支付给老人粮食250公斤,其他生活开支800元。

  

  案例四:64岁的刘某秀在丈夫病故后于2014年与他人再婚,婚后其与前夫所生的两名子女,以母亲已再婚、与父亲已非夫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刘某秀。2016年10月20日刘某秀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朱某平、儿子朱某国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朱某平、朱某国从2016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刘某秀赡养费250元。2017年2月6日,刘某秀以其两名子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根源上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思想,是解决此起赡养费案件的关键。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倾听、了解把握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后,对症释法明理,告知其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承担失信惩戒、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

  

  案例五:市民王先生年逾七旬,前几年与原配离了婚,现一个人独自生活。他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他在提交给法庭的诉状中称,由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生活无法自理,只好雇一保姆照顾起居,自己的收入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女儿每人承担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

  收到诉状后,儿子女儿都极为惊奇,他们认为自己父亲所述的生活困难完全是无稽之谈。据了解,王先生每月有将近6000元的收入,有一套由子女提供的90平方米的住房,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无贷无债,生活条件优越。虽然有高血压等病,但身体还算健康,完全可以自理,甚至每天可晨练,定期外出旅游。子女觉得父亲讨要赡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与其聘请的保姆结婚。而据了解,这名保姆开出的结婚条件就是要王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6000元。因此,子女们不同意向王先生支付这笔所谓的“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对被赡养人支付赡养费,应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限。现原告虽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目前每月收入5600元,远超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目前尚不具备需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必要。对于老年人再婚成家,子女没有经济上的给付义务,此非赡养费覆盖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源于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直接后果。 二.夫妻间财产权利的行使 (一)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二)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离婚之后子女抚养权能要回吗
       夫妻离婚的,子女一般会跟随其中的一方生活,也就是说此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属于这一方的。那么,对于另一方来讲,在夫妻离婚之后子女抚养权是否还能要回呢?其实就是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之后子女抚养权能要回吗 子女抚养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抚养权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一般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存在该项权利义务,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和经济帮助。《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婚姻的状态,常见的肯定是有效,但现实中也不乏一些无效的婚姻或可撤销的婚姻。对于其中无效的婚姻,按照我国的规定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才行。那具体来说,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


·孩子20岁父母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意味着家庭关系的破裂。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之一。那么当孩子20岁父母离婚财产是怎么分配的?分配离婚双方当事人财产,与孩子满20岁是否有关系呢?请看下文由我们为您一一阐述。 孩子20岁父母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一、家庭财产同夫妻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一、家庭财产同夫妻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一样:前者主体是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后者是全体家庭成员。 2、财产来源不同:前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后者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 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 二...


·申请单方面离婚有什么要求
      申请单方面离婚有什么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单方面申请离婚手续 (一)起诉 离婚...


·哪些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


·只有身份证能起诉离婚吗?
      一、只有身份证不能起诉离婚 只有身份证不可以起诉离婚,必须有结婚证或者能证明跟谁结婚的相关证据法院才能受理的离婚诉讼。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


·未成年人偷家中钱,犯法吗?
      我们都知道,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构成盗窃罪,是犯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了家中的钱,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也是犯法的吗?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做了讲解,供你阅读。 一、未成年人偷家中钱,犯法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


·离婚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哪些
      离婚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格式是什么?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婚姻两个人因为对对方的爱慕走到一起,成家立业。但双方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长久的走下去,导致婚姻破裂。这时候会签离婚协议,离婚会涉及到子女有谁来抚养的问题,就要写子女抚养权协议书,那今天我们为您整理的就是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格式的内容。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