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间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效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这类夫妻赠与的性质的认识将得到统一。《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解释,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地”的约束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但理论界和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看法:

  1)夫妻财产约定说

  该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哪一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第19条并未作出明确限制;正因为现行《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没有限制,所以夫妻之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的约定”理应属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的生效时间,应视约定的时间而定;如系婚前约定,则该约定于婚姻缔结时起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如系婚后约定,则自约定达成时起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一方未依约定交付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对方有权要求依约定交付有关财产、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一般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可供选择的夫妻财产关系限于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部分)共同制,属封闭的选择式财产制度,即定向限制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答记者问时表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约定财产制形式,即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并不包括一方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3)附条件的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达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的约定。至于所附的是什么条件,又有以下不同。

  第一种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说。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为结婚而赠与财产应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即,“结婚”是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

  第二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即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婚姻解除这一事实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

  第三种是附负担的赠与说。与附条件的赠与说稍有不同的是,附负担的赠与说认为,夫妻之间的约定中,受赠人负有一定义务,此虽非赠与之对价,但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4)目的赠与论

  该观点认为,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夫妻之间的上述约定就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向其赠与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的赠送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财产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受赠人企图借助婚姻敛财,得到财产后闪婚闪离,则赠与方的赠与目的落空;赠与方仍能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主张返还财产。目的赠与论对赠与人婚前给付财物的目的与动机似乎能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但这一理论似乎更适合解决传统意义的彩礼纷争;而对大多数拟结婚的夫妇而言,就一方婚前财产进行的约定,绝非传统意义的彩礼。而且就已婚夫妇婚后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作约定的行为而言,无法以结婚的目的来解释,而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婚后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

  

  3、转移协议的性质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该协议系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适用于《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即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4、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条明确了夫妻之间对于婚前、婚后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夫妻财产约定里涉及房产(婚前或婚后)赠与另一方的条款时,为避免赠与方反悔,一定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一经公证赠与人就不能够再反悔。需要提醒的是,公证机关只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公证手续。

  

  5、案例:讼争房产福州市XX区某某路亭XX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某某亭房产)系被告郭某宇父母于2008年8月28日与买受案外人袁洲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向案外人袁洲购买,由被告父母支付了购买某某亭房产的首付款,之后也是由被告父母偿还某某亭房产的按揭款。2008年10月8日,被告与其父母签订《挂名购房协议》,约定:被告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资人;被告无权对某某亭房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被告不得对外签订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任何协议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2008年11月5日,某某亭房产登记于被告郭某宇名下。2010年4月9日,原告戴某与被告郭某宇登记结婚。2010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作书面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某某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确认某某亭房产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并将某某亭房产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而被告(反诉原告)诉请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确认某某亭房产不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一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讼争某某亭房产虽系被告父母所购买,由被告父母交纳首付款且支付银行的按揭款,但该讼争房产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应视为被告父母对被告的赠与,即使被告与其父母签订了《挂名购房协议》,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须登记生效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某某亭房产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2010年9月9日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某某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某某亭房产的产权仍登记在被告郭某宇个人名下,并没有变更产权,被告有权撤销赠与。故原告要求确认讼争房产共有及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认为《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条款,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福州市鼓楼区某某路亭13#403单元房产属于被告(反诉原告)郭某宇个人所有。

      戴某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系被上诉人郭某宇婚前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共有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讼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将其婚前所有的房产赠与上诉人共有,对上诉人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协议》对讼争房产约定共同共有不是被上诉人赠与的主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需要怎么和服刑人员离婚?
      需要怎么和服刑人员离婚? 一、需要怎么和服刑人员离婚? 与服刑人员诉讼离婚时,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这需要看离婚诉讼是由服刑人员提出的,还是由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如何增加抚养费?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都会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那么此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如果可以,又该如何增加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抚养费可以增加,可以变更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


·离婚协议抚养权能改吗?
      离婚协议抚养权能改吗? 离婚协议抚养权能改吗? ?1、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 2、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 3、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要求变...


·国家养老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养老新政策有哪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业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正在以积极健康的态势稳定发展。然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会有许多的不足和短板,国家在“十三五”期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补充,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体系的建设。那么国家养老新政策究竟有哪些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讲解。 一、国家养老新政策政府加强托低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低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


·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
      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出轨、家暴等问题而选择了离婚,在我国,出台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调整婚姻关系,但是,因为新的婚姻问题层出不穷,有关婚姻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下面,就由的我们为你介绍一下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


·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还可以改吗?
      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还可以改吗?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


·只有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办?
      起诉离婚就是通过法院作出裁判,将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解除。并且起诉离婚的手段都是在协议离婚不果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也会出现起诉离婚的时候,我们的离婚当事人有一方没有到庭,进行起诉离婚的相应程序。那么,只有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办? 一、只有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办?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不会轻易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未登记结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往往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要是之后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话,此时女方就需要退还彩礼。那么这时候的彩礼该如何退还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未登记结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


·当事人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当事人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吗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强制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调解协议符...


·诉讼离婚怎么撤诉 离婚撤诉要注意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那么此时可以享有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其中在法院尚未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允许原告撤诉,那现实中诉讼离婚怎么撤诉才好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怎么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


·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1、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其一是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