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进入企业工作时我们需要和企业签订相关的劳动协议,拥有劳动协议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进入企业工作时我们需要和企业签订相关的劳动协议,拥有劳动协议的话后续出现问题处理起来会更加方便,可以直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前还有部分人对此并不重视,工作时也未签订劳动协议,后续出现问题就需要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那证人证言能确定劳动关系吗?
  
  
  证人证言能不能确立劳动关系?
  
  公司中的同事或者是和公司交接存在联系的人员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会更加具有可靠性,并不是所有人证人证明劳动关系都是可以确立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入职申请表
  
  (四)考勤记录;考勤卡(IC卡)或纸卡、或考勤表;
  
  (五)其他劳动者或者客户的证人证言等。客户或供应商的证明,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工资卡、工资袋、工资单、银行开户证明、工资在银行的转账证明、;
  
  (七)出入证、请假条;.放行条,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立岗证、办公室或单位集体宿舍的钥匙,
  
  (八)邮寄包裹单上的收件人名称或单位名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奖状名单,集体旅游集体照片。
  
  (九)工衣(厂服)或以公司的名义参加的各种比赛或各种活动的有公司标准的衣服。
  
  (十)暂住证、居住证、房屋租赁登记表、病历本、体检表、 通话录音、和领导的对话录音(关于工作事情)押金条(收据等等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虽说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也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需要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因为无法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案例也有许多,所以在了解证人证言能确定劳动关系吗这样的相关问题后,我们在工作生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协议合同。
  
  
  
  


·公司在进行裁员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有一些员工是不能够被裁掉的
      公司在进行裁员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有一些员工是不能够被裁掉的,而要是公司不小心裁掉了这部分员工的话,则员工就是可以向单位索赔的。那么实践中过失性裁员索赔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过失性裁员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履职过错进行赔偿的具体数额,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劳动...


·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与应聘者的合同,否则需要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就关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解除合同的事项达成合意后签署合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关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关于加班费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员工一般都比较的讨厌公司有这样的行为,那就是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但是对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却绝口不提,这个时候有些员工为了工作会选择忍气吞声,但是有些员工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是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关于加班费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关于加班费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有效的通信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住所...


·甲粗隆骨折工伤标准是几级?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受到一些外来的伤害,这是我们无法预料到的,但若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管理条例中对工伤的定义有三个基本条件,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和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如果甲粗隆受伤骨折严重的情况下可以从此伤残,按照甲粗隆骨折工伤标准依法进行赔偿。 一、甲粗隆骨折工伤标准 根据受伤部位及恢复情况不同,可能鉴定为8-10级伤残,具体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为准。 二、工伤赔偿标准 (一...


·眉山市工伤认定标准
      眉山市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是什么意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很多朋友在公司辛辛苦苦工作很多了年,都不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在
      很多朋友在公司辛辛苦苦工作很多了年,都不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利益,比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很懂,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也不知道,甚至是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就终止了跟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己不知道吃了多少哑巴亏。今天咱们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当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我们要做的是什么。 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们该怎么办? 若解聘通知书中的解聘行为违法,即使劳动者已签名也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请求赔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


·法定带薪年假多少天?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有哪些?
      带薪年假是我国劳动法中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也是与我们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那带薪年假有多少天您知道吗?其实关于带薪年假很多内容我们都可以从相关法律中找到具体规定的。接下来就与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带薪年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怎样的?想必您在工作中都遇到这种情况,遇到周末节假日时,领导说要加班然后安排调休。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时常发生,但是您对于《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真的了解吗?自己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休息权利呢?接下来与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的规定吗?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的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实施...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豆腐渣”工程,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建筑工程的质量十分重要,一旦出现问题,损失的可能不只是财产,还可能会造成人命的伤亡,所以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具体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