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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2、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

   3、对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在企业的工作者来说,弄清楚自己与单位的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到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报酬、养老金和医保等社会福利保障等问题。所以你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是否使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来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

   4、承揽关系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而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与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按排生产任务,指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并以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在三期...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或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能否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在劳动法视角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劳动者的“解绑”,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这一请求。但是,由于合同确实未完全履行,且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根据司法解释,该补偿最高不超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三个月的补偿金。虽然企业需要向负有竞业限制的员工支付额外补...


·用人单位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教育基金奖励是被告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采用了抽奖的形式,但并不符合射幸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涉案的基金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因此,亦不属于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企业福利: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用以改善其本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各种补充性收入和服务。分为两类...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对于劳动者应否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分别为: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绝大多数法人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在享有...


·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可以一次约定到法定最高限,如果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对劳动者有利),但是绝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该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


·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


·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如何判断?
      1、只要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就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合并计算”,不仅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适用于其他需要依照工作年限判定的情形。 2、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变更,不应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无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在处理上述“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合同订立历史”时,均应一并计算在内! 3...


·跳槽后工龄、年假怎么算?
      1、跳槽后的工龄计算办法: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换了工作单位,工龄就要重新计算。但是其实,如果劳动者跳槽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及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龄就能续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也该计入工龄:   (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劳动者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   (2)劳动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   (3)劳动者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标准如何认定?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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