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少交社会抚养费,可行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社会抚养费,相信大部分人对这个词不陌生吧,就是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有人会想如何少交社会抚养费呢,以此来减轻经济负担,其实社会抚养费并不能少交,下面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为什么,以及法律上对它的相关规定。
  一、社会抚养费少交可以吗
  社会抚养费多少由计生局(委)作出决定,不能少交。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只是审查行政机构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一般不涉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除非明显数额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外,一般不会变更,这是法理上司法不干预行政的体现。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缴纳的,计生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1、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3、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那么您知道为什么社会抚养费不能少交了吧,它的多少是由计生局(委)作出决定,不能擅自更改。如果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切不可仅凭自己的想象去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可以买卖吗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可以买卖吗 人防工程在生活中不难发现,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和避免建筑面积的浪费,人防工程往往成为地下车库等设施。那么作为业主或者开发商,对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可以买卖赁吗?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带来这一问题的答案。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地下车库 现在国家规范规定,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都要有人防地下室,战争时期可以提供人员掩蔽场所。所以,现在的地下室都是人防地下室,与一般地下室不同是它要安装人防门,往外接的各管线都要预埋钢管留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同等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会打报警电话找交通警察来处理。交警到达会依据现场情况、您的陈述、摄像头录像等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责任有全部责任同等责任等,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同等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为您解答。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1、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一、交通事故后双方离开算逃逸吗?
      一、交通事故后双方离开算逃逸吗? 交通事故后双方离开可能都属于逃逸行为,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能确定,以下行为均可以定义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相信您都清楚这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之一,同时因为这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而也就有很大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那要是酒驾致人死亡判多少年呢?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分析解答吧。 酒驾致人死亡判多少年怎么处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


·交通肇事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众所周知,交警在对交通肇事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需要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对事故的责任做出相应认定,之后才能判断肇事者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而其中就有可能出现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那法律中规定交通肇事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入职员工提交资料模板是怎样的?
      企业在聘用员工之后,会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入职手续。对于新入职员工来说,虽然办理入职手续会由人事部通知准备相关材料,但如果在入职之前就已经将所需要的材料准备好,办理手续时就会节约不少时间,同时也会给公司留下良好的印象。虽然每个公司要求员工提交的资料会有所不同,但我们为您整理了入职员工提交资料模板,新员工只要按此模板上的资料进行准备,在实际中按公司要求进行增减即可。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该模板中都包括哪些资料吧。 一、入职员工提交资料模...


·汽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汽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一、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和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


·交通事故车险赔偿案例参考案例
      众所周知,现在我们正处在一个交通业越来越发达的年代。但是,发达的交通在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原来越多的的隐患。当你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时,一份有参考性的交通事故车险赔偿案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为了省却您的时间,简化您的烦恼,将为您提供具体参考案例,供您的参考。以下是诉人寿保险试举例。甲诉乙、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5日,被告甲驾驶????????? 号小轿车行驶至????????? 把乙撞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双方当事人针对自身责任以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双方当事人针对自身责任以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情况进行统计,之后联系相关部门处理。但是有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处于想要逃避责任或者是增加赔偿数额的考虑拖着不肯结案,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交通事故一方不愿处理结案的时候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一方不愿处理   交通事故一方不愿处理拖延不肯结案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归属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20年产权到期要交多少
      20年产权到期要交多少土地税 一、20年产权到期要交多少土地税? 20年产权到期要交多少土地税的问题需要以地方政策为准,每个地区的地税标准都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