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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在职期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对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雇员于在职期间应强制课以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原因在于,劳动者或雇员与董事、经理人一样对所在公司、企业负有忠实义务。若允许这些劳动者从事竞业活动,他们也极易在竞业活动中或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或使用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削弱他们的竞争优势,损害其经济利益,造成不正当竞争,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虽然对商业秘密有法定的保护手段,但这些手段并不充分,因而不能因商业秘密已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手段而否认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负不竞业义务。在职或不在职,对于竞业限制义务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等问题有重要意义,它关涉立法者的利益(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济利益或商业秘密之利益与劳动者或雇员的自由劳动权或工作权、信息自由权之利益)衡量。这两种利益按民法原理均应保护,唯在它们冲突时应加以权衡,找出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按此认识,劳动者或雇员因其已就业,其工作权和生存权已有保障,此时自不应该牺牲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合法利益,而去成全劳动者或者雇员的自由劳动权或工作权的充分实现,否则有悖公平正义原则。

   关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除了《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正式使用"忠实义务"一词,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得到普遍认可,原因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且通常能够类型化为具体的行为。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借助互联网平台为用工方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网络平台用工具有许多有别于传统用工形式的特点,并且现实中出现了许多诉讼和纠纷。美国、德国的平台经济走在世界前列,有关网络平台用工的争议案件较多并广受关注,对其实践的考察于我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不同于传统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用工模式,"互联网+"平台创造了"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劳动者"的新型用工模式.新的用工模式带来新的问题,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为司法实务中关键争议问题.本文以"网...


·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需要跨区、县出差或出国的;劳动者属于公司驾驶人员,但是驾驶证件已交由司法机关保存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司法机关明确在取保候审期间禁止接触或从事的范围的;员工因涉嫌职务犯罪,如渎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员工因涉嫌经济犯罪,如盗窃、诈骗、挪用公款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有理由认为劳动者返岗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取保候审期间,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如何认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者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公司食堂进食早餐的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医院的死亡证明、原告的书面说明、被告对原告员工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


·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能否据此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1、通常,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以获取的利益,所以此时股东为公司工作就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分红;一种则是单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2、由于股东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比较容易,比如掌握、使用印章很方便,因此就不能简单地就单独的证据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 3、...


·劳动者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的地位,故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限制较少。 但是,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


·劳务关系的常见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撤回的条件应如何把握?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所谓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的13种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13种: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何甄别?
      1、劳动力用工市场中,用工单位基于逃避税收或是减少用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恶意规避劳动法强制义务之规定,通过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或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等手段实施隐蔽用工。此情形下,法院如何甄别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焦点。 2、“隐蔽用工”是劳动力市场上一种非正常的用工方式。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设置了“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但一些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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