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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行赔付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在实现条件上,1、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公司的人事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对此有所预测。

  

  在实现方法上,1、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民法典》出台后,对用人单位有没有追偿权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本案中,徐某某驾驶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徐某某追偿,对于追偿的比例和金额争议,法院考虑到出租车运营行业的风险、用人单位管理存在疏漏、劳动者实际收入状况等因素,判令徐某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伤残等级鉴定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赔偿协议,法院能否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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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具有确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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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划外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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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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