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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2013年侯某就遇上了这样一件事。

  

   为了有针对性的说明问题,我将本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删减后,大概情况是这样:2012年3月21日侯某在A公司上班期间因工受伤,伤情治愈后侯某继续留在了A公司上班,2013年7月26日因侯某多次违反A公司的管理制度,被A公司开除。侯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向A公司讨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公司以只有职工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两种情形,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最终侯某申请仲裁,本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生效判决支持了侯某的这一诉讼请求。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到期后未续订的,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在现实生活中,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非书面的方式同样也能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可以书面、口头、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当劳动者事实上以用人单位雇员身份从事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实际上就已经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只不过这种合意是以口头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本...


·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合法、无责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问题上...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超过30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一步作了规定。其中,第10...


·雇用驾驶员并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营运,其雇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采取的挂靠经营的做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发包的性质相近,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


·用人单位明知是在校学生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1、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签订合同就成立劳动关系了吗? 2、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了《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不是《劳动法》规定排除...


·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长相歧视,乙肝歧视,属相歧视,宗教歧视、种族歧视等等。 法律依据: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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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本案的法律适用应当沿用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


·退休后又去工作了,原公司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因为退休后还有劳动力,所以许多劳动者选择再就业,而公司以为劳动者重新就业,接下来自己也就不再负担退休金。其实,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好退休手续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公司需要按规定交付。   在实践中对于当前员工的退休规定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或作年限满10年,通常情况下适用这个标准。   2、年满55...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协议。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程序来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金,能否依法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明显,若不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对劳动者科以过重的赔偿义务,则有违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故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在区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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