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离婚理由具体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两种,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其实都是有一定理由的,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离婚条件。要是不满足的话,自然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那这其中诉讼离婚理由具体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我国法律列举了五种情形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①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②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①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②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要是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话,那么此时法院才会做出离婚判决。而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往往也就是上述五种情形,这自然也就属于诉讼离婚理由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赔偿责任主体是哪些,追偿权对象有哪些?
      一般来说当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由于不合理的执行手段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的话,那么受害人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很多人会认为国家赔偿那么一定是只有本国的公民才能享受的权力,其实不是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赔偿主体是哪些,追偿权对象有哪些? 一、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职权行为之...


·有乙肝能取得孩子抚养权吗
      女方如果有乙肝离婚的时候争取到抚养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小,因为乙肝是属于传染性疾病之一,孩子在没成年之前身体各方面的抵抗力和免疫力都是非常的低的,尽管现在乙肝有可以阻断和预防感染的科学途径,但像是这种情况,其实抚养权判给孩子父亲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


·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二、退还彩礼有哪些注意问题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


·一、离婚带两个孩子能得到多少抚养费?
      一、离婚带两个孩子能得到多少抚养费? 1、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2、另:抚养费的多少和给付期限,可以有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3、给付期限:一般至孩子18周岁,如果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


·一、对于小三的孩子怎么抚养费?
      一、对于小三的孩子怎么抚养费?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


·离婚后可以重新起诉财产分割吗?
      一、离婚后可以重新起诉财产分割吗? 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


·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
      对于未成年子女,要是父母离婚的话,那么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就需要支付其一定的抚养费。那要是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呢?很多人在了解了后果之后,才能认真的来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


·拐卖妇女罪介绍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拐卖妇女罪介绍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的量刑标准拐卖妇女罪最低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


·夫妻分居多长时间会自动离婚
      夫妻分居多长时间会自动离婚 一、夫妻分居多长时间会自动离婚? 不管分局多长时间都不会自动离婚,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一、离婚协议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协议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


·恋爱期间的赠与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