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没有补偿金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没有补偿金在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必须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那么,实践中,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没有补偿金呢?如果有的话,那就该项经济补偿金单位能分期支付吗?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一、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没有补偿金
  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4、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5、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二、经济补偿金能分期支付吗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一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是应当一次性支付的,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第2条明确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12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关于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是否有补偿金额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当您准备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时,建议您最好是先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计算一下,帮您有效的解决您的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签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签合同怎么办?(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


·工伤鉴定九级伤参能否办残疾证?
      工伤鉴定九级伤参能否办残疾证?《残疾证》不是通过工伤鉴定来办理的,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由残疾人自愿申领,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残联委托专门医疗机构按《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定。工伤职工申请办理残疾证,必须在户籍所在按程序另行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


·一、八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是什么?
      一、八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是什么?八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


·工厂倒闭优先支付款项是什么顺序
      工厂倒闭优先支付款项是什么顺序 一、工厂倒闭后的破产财产 工厂倒闭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


·劳动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其实也算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了,但其中有些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有一些却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不满足法律中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在申请认定为工伤的时候,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带来劳动工伤认定流程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劳动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


·劳动者被拘役未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拘役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拘役是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是否要解除要看单位决定,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扣税能申请退税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扣税能申请退税吗?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扣税能申请退税,只要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即可。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计算方法: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扣除标准5000元/月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劳动争议仲裁上诉的前提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上诉的前提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上诉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在仲裁中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上诉是专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所以劳动争议仲裁能够上诉需要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服一审则可以上诉。 所以要上诉要具备两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结束,并且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或者采用的施工技术有误,就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这在建筑市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处理。那么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


·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