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的理赔程序该怎么走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发生交通时候之后,不管是造成了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的,此时若在保险范围内的话,那么都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但申请保险理赔也是有一定的程序,那这个交通事故的理赔程序该怎么走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第一步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赔付规定: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交通事故的理赔程序来看,主要分为了五步,具体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只要购买了保险,在发生事故之后都可以申请理赔,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不在保险范围内的话,那么也是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爱车。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很多人只知道,车祸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可以要求赔偿。但不知道的是,交通事故对受害者的精神也会造成伤害,而这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 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出?
      近年来由于各项国家优惠政策对汽车行业的大力支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家用汽车的数量呈大趋势的上升,但也因为车辆的不断增多,道路交通的压力。在日常行驶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出呢? 一、交警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多少天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如果事故...


·现在土地使用证能供车吗?
      现在土地使用证能供车吗?老百姓买到商品房后,会拿到一个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些人为了改善生活,想买个小汽车作为代步工具。而其经济情况又不好,不能全款购车,只能通过贷款的形式。土地使用证是房子重要的证件之一,那么土地使用证能供车吗?下面我们就给您说说这方面的知识。 一、土地使用证能供车吗? 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那可以申请贷款,但是贷款用途的话你要想下办法了,因为如果贷款用途是购车的话,那贷款性质就是综合授信贷款了,这类贷款的话需要房地产抵...


·交通事故丧葬费如何赔偿,交通事故丧葬费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要是不幸造成了人员死亡的话,则就需要对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其中不同的项目,具体的计算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具体来看看交通事故丧葬费怎么计算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丧葬费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宅: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


·出租车要误工费起诉应注意哪些?
      误工费,计算方法应该为按照当地营运车辆司机的最低工资以天数为单位计算。误工费直接开具公司的工资条证明文件,车俩停运损失按照日常流水清单索赔。出租车要误工费起诉应注意哪些?误工费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车俩停运损失按照日常流水清单3、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


·出租车撞人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出租车撞人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出租车撞人赔偿规定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定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规定并无区别,在撞人后需要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标准以及后续事宜。 二、赔偿细则 1、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2、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


·一、电动车醉驾肇事是否会被处罚?
      一、电动车醉驾肇事是否会被处罚?具体要看电动车是否归属机动车类型,若未达到机动车标准,则只能以非机动车认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目前暂无法规约束,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而事故责任则需要根据导致事故的其他直接过错作为依据。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符合以上标准的,交警部门认定是非机动车。如果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


·交通事故庭前准备事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庭前准备事项有哪些?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一般购房者在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如果后悔想要退房的话,那就不
      一般购房者在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如果后悔想要退房的话,那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否则就会造成房屋交易的不稳定。不过实践中也有一些可以退房的情形,如果符合了这些情况,退房相对来说就要容易一些。那究竟可以退房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退房的情形都有哪些 1、主动违约型。很多购房者提出退房,主要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购房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若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什么
      一、《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


·怎么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即构成交通事故工伤。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受害人就需要申请认定。那么,实际生活中,怎么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怎么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 (一)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