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有继承法中的规定有关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国有土地使用有继承法中的规定有关吗?
  长辈在离世之后作为晚辈的不仅要处理长辈的后事还需要对长辈的遗产进行处理和分割,而长辈在去世之前的所持有的土地此时如何继承就是一个和重要的问题了,但是土地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晚辈是否能够继承,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有继承法中的规定有哪些呢?这就和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国有土地使用有继承法中的规定有哪些?
  
  (一)继承法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
  
  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而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部分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观点,都是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并且造成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条的客体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可见,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满足了《继承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前提条件,并予之衔接,使农民真正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在新颁布的《承包法》和《物权法》中都没有否定,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已经确立,物权本身就具有可继承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该是为法律和现实所接受的。
  
  在继承法中,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有继承法中规定了如果被继承人的土地性质是属于国有资源,那么继承人就不能进行继承。而且其中像是土地的承包权也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带来的收益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公司的股东肯定在公司的管理层当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位,有些时候,公司的一些重大决议虽然说都需要经过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东的职责是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的。股东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是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多,对公司的恶劣影响也是难于预知的。 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


·原产地证明有什么用?
      原产地证明有什么用? 一、原产地证明有什么用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的法律文书。形象地说,原产地证书是货物的“护照”。  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等的有效凭证。它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实行差别关税待遇和国别贸易政策、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等的重要凭据,因而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  如果出口货物的目标国是WTO成员,凭一般原产地证可享受目标国...


·2023国家征地补偿金额是多少
      2023国家征地补偿金额是多少 一、国家征地补偿金额是多少 1.2020年耕地征收补偿标准 我们都知道耕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旱地,一种是水田,旱地每亩的补偿标准是5.3万元,水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是9万元。 2.2020年菜田征收补偿标准 菜田征收每亩平均补偿15万元。 3.2020年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我们都知道农田可以分为旱田和水田,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其中旱田征收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征收每亩补偿9.9万...


·芜湖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芜湖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


·征地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征地纠纷律师怎么收费代理房地产、拆迁等经济纠纷、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 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部分的,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5万元以下部分,不另收费; 2)5万元至20万元部分, a×6 % 9000元+5000元=14000元(20万元满额); 3)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a×5% 15000元+14000元=29000元(50万元满额); 4)50万元至...


·农村宅基地被侵占如何办
      一、农村宅基地被侵占如何办? 1、农村宅基地被侵占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2、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


·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多久
      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的土地,都是可以进行租赁的。但需要注意,此时承租者只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土地租赁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期限的。那么您知道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多久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相信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名词不陌生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通过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俗地说就是农民家庭或者其他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对某片土地的经营权,那么作为中介物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一、土地承包合同 1、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


·村委会能不能征收土地?
      村委会能不能征收土地?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当遇到城市建设的时候,可能会被征用。通常情况下,征收土地由县国土部门发出公告。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村委会也开展土地征收,将土地转让给企业用于生产建设。村委会作为最基础的农村管理组成,村委会能不能征收土地?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村委会能不能征收土地?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政府拆迁问题一直备受媒体和群众关注,按照以往拆迁情况来看,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计其数,作为房主我们最关心的是拆迁如何进行补偿。近来来广州市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从制度上保证了房屋拆迁的公平公正,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