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雇佣童工触犯了哪些法律?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呵护。可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有些小工厂为了节约成本,而雇佣童工进行生产劳动。这种行为会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雇佣童工触犯了哪些法律?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雇佣童工触犯了哪些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雇佣童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大?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现在,您应该知道了雇佣童工触犯了哪些法律,目前,我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条例,明确禁止企业使用未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每使用一名童工,按照罚款五千的标准处罚,如果童工在生产过程中导致伤亡的,企业负责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什么? 一、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章 附则,等一共4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时,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是指: (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二)援引法条错误的; (三)违反法律关于苏激励的规定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违反法定程序...


·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实践中,不仅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时候员工也有可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要是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2、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3、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


·眼睛九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眼睛九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二、对眼睛做工伤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1、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简介是怎样的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简介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涉及的工程种类很多,地面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对于地面工程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为提高地面工程质量的标准,出台了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目的就是加强地面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提高建设水平。所有地面工程在验收的过程中,必须符合验收规范。具体的规范是什么样的,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简介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


·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可以一并主张代通知金吗?
      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可以一并主张代通知金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劳动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怎么赔偿? 除了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或者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降低工资、调整工作岗位等)等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工资待遇为前提,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坚持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时,是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一个工程仅仅咋施工过程中注意施工质量问题是不够的,这样并不能完全保证工程的质量,因此在工程完成后,需要有质量验收的环节。质量验收合格需要填写表格,在验收过程中需要遵循质量验收规范,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一、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主要内容:主控项目中对墙面抹灰层的质量、一般项目中对普通抹灰与高级抹灰的外观质墙面的平整度、阴阳角、分格条(缝)等提出要求。 主控项目:墙面抹灰层与基层之间...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关注的焦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不能进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存在这些行为的建筑工程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那么,针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我们给您做了以下的相关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违法分析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1、总包单位将工程...


·一般的工伤的抚养费怎么计算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有的轻微有的严重,有孩子的家庭,如果有中坚力量的父母受工伤以后,必然会给家里带来重创,对于还的抚养都成了问题,因此在赔偿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抚养费的问题,但是工伤的抚养费怎么计算,好多人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此问题做详细介绍。 一、一般的工伤的抚养费怎么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亡职工有子女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如果是孤儿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农民工误工费多少?
      农民工误工费多少有哪些具体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