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工在被单位劝辞要注意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效益低靡时,可能会想劝辞那些工作业绩不够理想的员工,或者是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来辞退员工。那通常职工在被单位劝辞要注意什么问题,以避免出现不利于自己维权的情况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工在被单位劝辞要注意什么
  1、如果被单位劝辞,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张不上班,单位口头同意也不行,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录音、手机短信等)不上班是单位的同意才可以考虑选择不上班。根据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因此,不要不注意这个问题导致这个严重的后果。2、如果一旦争议已经产生,您一定想好办法补救,证明当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旷工,而是用人单位的授意,可以通过人证,最好再辅助于其他证据,录音往往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3、再有,如果单位以您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您,您就要看看该规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对你有公示,如果你从来没有见过这个规章制度,那么依据它对你做出的开除决定你可以质疑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4、被劝辞后要积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二、被单位辞退后如何维权?
  1、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员工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单位如果违法辞退员工,则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实践中,如果您有遇到被单位违法辞退的情况,您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申请劳动仲裁,来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对于单位来讲,虽然法律允许单位辞退员工,不过为了保障广大劳动
      对于单位来讲,虽然法律允许单位辞退员工,不过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要求必须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辞退。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


·一、单位给我签的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一份算合法的吗?
      一、单位给我签的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一份算合法的吗? 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要及时与公司人事部沟通,索要劳动合同书。公司不给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不给员...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因为工作原因的按照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


·岗位调整辞退员工是否合理?
      岗位调整辞退员工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一、驾驶员醉驾后去哪找工作?
      一、驾驶员醉驾后去哪找工作?驾驶员在醉驾后没有构成严重刑事责任的,一般对于工作领域是没有具体限制的,除了在报考公务员等特殊岗位有限制。因此,醉驾后去找工作是没有太大限制的。就业时如实报告就行,原则上不影响找工作。但报考公务员等特殊岗位有限制。但若是醉驾被追究刑事拘役后,对工作有很大的影响。1、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
       城市面貌悄然发生的变化,包括我们平时的工作和生活实际上很多方面都是围绕着建筑行业在发展的,虽然说现在的建筑领域的发展已经逐步的渗入到了我们生活当中。但一般也是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会比较关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不清楚的话就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来认识一下。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总理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


·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关系不是自动建立的,这也需要在满足了规定条件之后,才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呢?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这二者又有什么区别?我们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


·员工回家后突发心梗单位应该赔偿吗?
      员工回家后突发心梗单位应该赔偿吗? 一、员工回家后突发心梗单位应该赔偿吗 员工回家后突发心梗,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单位不会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双倍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单位未与当事人崔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理应进行赔偿,尤其是用人单位要向崔女士支付双倍工资。然而对于双倍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却产生了分歧。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也不包括奖金。 加班费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正式名称是加班工资,很显然法律早已将其纳入工资的范畴。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的是工资的二倍,所以,加班工资自然涵盖其中。此外,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


·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是工程团队需要注重的一个项目,因为一旦出了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团队是第一责任人。所以在承包工程之后,工程团队都会将一笔工程质量保障金交给发包人,在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后即可退还保修金。那么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流程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仲裁多久解除劳动关系?
      任何诉讼和仲裁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在一定期限内上诉,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受理仲裁出结果。有些单位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故意违法,很多人不知道利用法院仲裁能否中止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多久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