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界定方式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界定方式有哪些?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有的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更多的利润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我们知道不同的质量缺陷,需要承担责任各不相同。那么,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界定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合同法》第256条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殊承揽人的免责事由。具体来说,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同事,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现有的《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都是着眼于限制约束总承包人利用分包形式转嫁自身应承担责任、损害建设方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分包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方认可,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独立完成不得转包等。但实践中发包方利用自身强势,绕过总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甚至从中渔利的不当行为出现不少。由于此类分包人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管力度明显减弱,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缺乏应有权利。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此类情况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应责任。
  
  当然,发包方具有上述过错,并不全然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承包方规定的义务,承包方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三、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对此应明确的是,发包人如果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其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司法裁判中应对其责任限定于实际的部分建筑。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作出的义务性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则可以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的标准,参照技术部门的意见作出判断。
  分别是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建筑工程的质量影响着很多人的生命安全,您要尤其重视。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很多外地人到上海工作生活,都是通过租房来解决住宿问题的。近年
      很多外地人到上海工作生活,都是通过租房来解决住宿问题的。近年来,上海高涨的房价也带动了租金的上涨,很多房东都会时不时的上涨房租,也给租客带来的不小的负担。按照上海市最新规定,房租不能随便涨价,那么上海租房涨价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和您讲一讲。 一、上海租房涨价新规定是什么? 租金只能一年涨一次。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原则上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但对租赁期间出租人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的问题将作出相应限制,《租赁管理办...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起诉老板吗?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起诉老板吗?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如下法律风险:1、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2、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


·一、法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
      一、法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 法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一)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


·17岁算是童工吗?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不能雇佣童工为自己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导致了童工的死亡和残疾、受伤等,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究竟多少岁算童工许多人却并不了解,18周岁以下的都属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工作并不等同于童工,17岁算是童工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17岁算是童工吗? 17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工作并不能算是童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


·半年以上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赔偿?
      半年以上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赔偿?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进行支付;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公司辞退员工的程序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是多少
      一、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是多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六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的数额起点是否仅指个人行为的数额,还是包括单位行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定争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建筑工程转包个人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转包个人合同范本怎么写 违法转包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而且建设单位要发现违法分包行为也十分困难。为了预防纠纷或处理纠纷,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并针对建筑工程转包工程签订合同。接下来,我们为您提供建筑工程转包个人合同范本,以供您参考。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合 同 甲方(转让方): ? ? 身份证号: 乙方(承接方): ? ? 身份证号: 丙方(中介方):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没有劳动关系的上社保怎么上?
      社保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它对参保人的基本生活起到了保障作用,在参保生病时以及退休后都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以减轻参保人的经济压力。我们知道,企业是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如果没有参加工作,没有劳动关系的上社保怎么上?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没有劳动关系的上社保怎么上? 个人申请社保应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具体有以下几点。 1、个...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有哪些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项目是由很多分项工程组成的,分项工程也是工程预算中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想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等就是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质量检验。那么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结合有关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是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的,所以对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涉及到分部工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