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如果建设工程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获得保证,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信誉。所以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处于核心地位。我国为了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快跟着我们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 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细则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建设厅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到省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检测机构因破产、解散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主检人、审核人签字。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依据检测数据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比对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信用档案是审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资质延期及检测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省建设厅不予审批,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一共有三十七条。
  
  


·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一、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


·劳动合同到期补偿协议范本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维护双方利益并具有法律效益的文本,当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协商续签,如果不想续签,可以商量签订合同到期补偿协议,劳动者可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那劳动合同到期补偿协议应该怎么拟定呢?的我们给您提供一个范本。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达成如...


·想辞职但是才入职七天有工资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尝试多样性的工作,每一种工作都会选择先工作几天在决定要不要长时间做下去。那么在每个跳槽的阶段,虽然频繁跳槽无论是对工作经验还是个人履历都不好,但是实在不喜欢的工作还是趁早离职。经常有人在心里疑惑,我这才入职七天有工资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想辞职但是才入职七天有工资吗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是需要支付的。《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


·在工作当中难民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
      在工作当中难民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特别是在一些高危职业当中,我们难免会遇见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劳动者在建筑工程当中不小心摔伤摔死都是有可能的,那么死亡工伤认定时效过了怎么办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


·哪些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没有的?
      哪些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没有的? 1、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上班被马蜂蛰了算不算工伤
      上班被马蜂蛰了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被马蜂蛰了算不算工伤 是工伤,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


·怎么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怎么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后,也是应当签订一份劳动派遣合同的。您知道在我国劳务派遣的方式有哪些吗?而要是就劳务派遣合同产生了纠纷的话,又该如何解决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


·一、到了退休年龄需要支付误工费吗?
      一、到了退休年龄需要支付误工费吗? 法律没有规定误工费的年龄。只要有证据,退休以后有其他收入的就要支付误工费。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工业用房?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工业用房? 适用,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是适用于不动产的,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什么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什么 (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与程序 l)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标准合同文本签订。 2)施工合同的...


·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职工不按时上班,甚至长时间旷工的行为,有
      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职工不按时上班,甚至长时间旷工的行为,有的旷工长达十五天,用人单位也会做出相应处理并开除,但是旷工15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开除合理吗。职工虽然连续旷工的时间较长,但是解除劳动关系和开除必须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下面我们将在本文中介绍一下劳动法是如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和开除的。一、旷工15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开除合法吗《劳动法》对于累计多少天旷工开除,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里进行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