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如果建设工程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获得保证,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信誉。所以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处于核心地位。我国为了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快跟着我们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 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细则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建设厅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到省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检测机构因破产、解散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主检人、审核人签字。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依据检测数据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比对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信用档案是审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资质延期及检测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省建设厅不予审批,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一共有三十七条。
  
  


·工伤认定的参保证明怎么开具
      一、工伤认定的参保证明怎么开具? 办理凭证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受...


·有劳务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有劳务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有劳务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有劳务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可以和债务人协商,协商无果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的流程是: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该怎么办当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劳动法者在面对这种拖欠工资的情况的时候,是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利的。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的规定,但是,我国劳动法同样规定,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


·员工工伤鉴定九级多少钱?
      伤残鉴定是工伤认定中非常核心的部分,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级别,并且各自有各自的诊断标准。工伤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导致的伤害,最后通过认定,得到相应的赔偿的一个过程。那么在工伤鉴定中员工工伤鉴定九级多少钱? 一、伤残鉴定9级赔偿金额 伤残鉴定9级赔偿一般要多少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有: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后续医疗费交通食宿...


·一、网咖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包括什么条款?
      一、网咖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包括什么条款? 网咖员工劳动合同包括的条款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如果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 第四...


·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待遇
      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工作就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当劳动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后,你仔细看过劳动合同上的具体内容吗,在劳动合同中保险福利待遇又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还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其他条款。我们在这里为您整理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东莞工伤鉴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日常生活当中,本身工伤鉴定就会浪费大多数的时间。但是对于一部分职工来说,因为工伤鉴定这样的事情还是比较少见的,因此您在做工伤鉴定的时候,有一些材料如果准备不齐全,就会来来回回的浪费自己大量的时间,耽误维权的事宜。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东莞工伤鉴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东莞工伤鉴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怎么处理?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离职后,另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职位,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原单位遭受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那职工还需要另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多重劳动关系工伤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多重劳动关系工伤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法》第...


·被拖欠工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被拖欠工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按约定付出劳动,公司就要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而有些公司因为经营出现问题,公司财政吃紧一时拿不出工资,所以拖欠工资。如果一直拿不出钱的话,即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有些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仲裁。 首先,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工资的,即属于拖欠员工工资。 其次,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后,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实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不受限制。 不过,实践中...


·五险一金是对每个职工的生活保障,一般是由每个职工的身份证号码
      五险一金是对每个职工的生活保障,一般是由每个职工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管理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划转个人部分都会划进个人管理账户,但是到底怎么查询我们自己的账户余额呢,估计很多人都很疑惑,今天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江苏五险一金查询个账户方法。 江苏五险一金个人账户余额查询方式: 一、社保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通常,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查询的方法有三种: 1、网上查询: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找到“个人社保查询”或者“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