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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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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对于本条第一款的理解:1、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父或者母”;2、诉讼请求。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3、提起诉讼的条件。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还需举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如何认定“有正当理由”,实践中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比如,当事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如丈夫提供的医院开具其无生殖能力的证明,又如有资质机构开具的其与某人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书等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的,对其提起的亲子关系之诉才能予以受理。

  对于本条第二款的理解:1、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成年子女”。这里的“子女”仅指生子女,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2、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亲子关系”。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子女借否认亲子关系之诉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3、提起诉讼的条件与第一款的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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