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时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我国古代的发展史之中,并没有决水罪这一罪名,也没有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近代以来,我国兴修水利,出现了多种故意决水的情形,为了打击此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财产,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规定了决水罪,犯本罪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什么是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规定,犯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条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所谓决水是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泄洪闸或者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决水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仅是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开闸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以决水罪论处。决水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使用机械挖掘、爆破的方法等,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炸毁堤坝决水的案件,实质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本质仍属决水罪。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决水罪。如果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农民之间为争水浇地,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不宜定为决水罪。鉴于决水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实施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构成决水罪。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对人民的财产造成了损害,甚至有危及他人的生命,只要满足决水罪的构成要件,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那些早造成公共财产有巨大损失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新刑法减刑多久减一次?
      在如今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逐渐完善了起来。而且为了更加的人性化,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对于减刑的标准也有相关的修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新刑法减刑多久减一次这个问题。 一、减刑分类 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或称实质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


·累犯一般会如何判刑 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吗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罚会比一般的犯罪要重,那我国法律规定累犯一般会如何判刑呢?在实际案件中,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吗?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一、累犯一般会如何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


·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绑架罪可以判缓刑吗?
      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绑架罪可以判缓刑吗?   一、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   积极赔偿主动认错可以争取获得绑架罪受害者谅解的机会。   谅解书毫无疑问是法制进步的一个重要的证明,并且谅解书能够成为诉讼辩论阶段的重要减刑依据。   因此在这个越来越法制的时代,绑架罪犯罪嫌疑人应当尝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   第...


·寻衅滋事罪可以取保吗?
      寻衅滋事罪可以取保吗?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寻...


·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 一、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羁押期间能探视吗? 要分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探视的。 因为案件还...


·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少年强则国家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年更应该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避免青少年犯错误,下面我们来给您普及一下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


·什么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在不作为犯罪当中具体分为了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相信看到这里,您都有点晕了吧。在对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这其实也是很重要的。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什么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一、什么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偷税罪,这...


·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在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则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不过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形,那其中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 1、不良动机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同态复仇的报复心理可以导致去杀害、伤害别人,不良气习如赌博、吸毒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2、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


·一、行政拘留15天保释多少
      一、行政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 行政拘留,没有保释的说法,当然,我国法律中也没有“保释”一词,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取保候审。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被行政拘留的天数一般为五天、七天、十天、十五天等,行政拘留相当于刑事案件被判处了“实体刑”,肯定需要在拘留所“服刑”,不能被“保释”,否则行政拘留就失去了意义。 二、关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