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通过劳动仲裁委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我们要知道劳动仲裁委会对哪些劳动争议受理,而在受理了案件之后,就需要当事人实际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最终的裁决结果也是会对其不利的。那究竟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劳动争议怎么确定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5、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申诉条件。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不管是怎样的劳动纠纷,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要想处理结果对自己有利,那此时都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才行。至于劳动仲裁证据有哪些分类,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在确定举证责任的时候,各位也是可以根据上文讲解的内容来进行确定的。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长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长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工伤伤残等级证书怎样才可以取得
      劳动者在针对工伤事情进行维权的时候,如果要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进行解决的话,那么可能大多数劳动者都会发现,在打官司的过程当中,我国法院会要求劳动者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等,这其中就包括劳动者工伤伤残等级证书。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伤残等级证书怎样才可以取得 一、工伤伤残等级证书怎样才可以取得? 1、去当地的工伤保险处令表格,咨询 2、单位注册地所有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 3、工伤保险处做工伤鉴定 4、伤残等级鉴定 ...


·劳务派遣合同有保障吗
      劳务派遣合同有保障吗 一、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保障 劳务派遣合同当然有保障,劳务派遣也是一种用工的方式,只是没有正式员工稳定,但是权利都是可以保障的。只要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权益就会得到保障。会有《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一、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一、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过错解除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劳动关系中断可以补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正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明。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可以持续到劳动合同结束的那天,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单方面地中断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中断可以补吗?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


·员工被开除有补偿吗?
      员工被开除有补偿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基础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者依...


·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很多人或了解或听说过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个问题在每项工程中都会涉及到,比如在建一栋楼前会商议这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以确保质量得到保证,这个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的方法是什么,那么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内容。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


·工伤可申请法律援助吗?
      工伤可申请法律援助吗? 一、工伤可申请法律援助吗? 请求工伤待遇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版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
      版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在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