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共同犯罪当中,根据每个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不同,具体可以划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此时身份不同那自然对其的处罚也是不太一样的。那究竟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这要看实际构成的是什么犯罪,现实中往往是根据《刑法》中做出的量刑标准来追究责任的,不过此时针对不同身份的犯罪分子,自然处罚原则不一样,也就导致最终的量刑有所差异。由此可见,在共同犯罪当中进行身份的认定是多么重要。
  
  


·罪犯判拘役了可申请缓刑吗?
      拘役也是属于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这与拘留是不一样的。我们知道,要是罪犯在判刑的时候可以同时适用缓刑的话,那么自然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这个机会,一般需要达到了规定的条件才行。那要是罪犯判拘役了可申请缓刑吗?接下来,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争取缓刑 1、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3、累犯不能适用缓刑。4、上法...


·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对于自诉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管辖,而公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对公诉案件的管辖我国是作出了明确的区分的。那么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是哪个机关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是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只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


·犯了抢劫罪判多少年
      犯了抢劫罪判多少年 所谓的抢劫罪其实就是我们平常见到的暴力型犯罪,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抢劫的行为。既然抢劫从属于暴力形犯罪,那么在抢劫过程中就会对被抢劫的人造成伤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会对抢劫者加重处罚。关于犯了抢劫罪判多少年的问题,我将对这个问题做出以下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如果犯了抢劫罪要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内容有以下规定: 用暴力,威逼或者不当的方法进行抢劫公有或私有财物的,判处有徒刑为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并...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则可以进行立案,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


·朋友把人砍伤了,请问下各位犯罪既遂是犯罪得逞吗
      得逞了。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


·刑事诉讼法公民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我们知道,刑事诉讼会涉及到受害者、被告人,而刑事诉讼法的存在就是保障这些公民的基本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被告,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障。那刑事诉讼法公民的权利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


·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申请条件是什么?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吗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吗?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也依然要被判刑,如果取得了亲人的谅解的话,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除非给对方造成的伤情程度是轻伤,那么经过调解,也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


·刑诉法补充侦查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查明一些案件,往往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此,才能还原案件真相。这种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刑诉法补充侦查。那么,刑诉法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我们特意为您收集整理了以下知识,有需要的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刑诉法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很多人对事后抢劫罪感到陌生,因为在刑法中并没有事后抢劫罪的确切规定。事后抢劫罪是指抗拒抓捕或窝藏证据,采取了胁迫的行为。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


·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该准备什么
      一、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该准备什么? 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应该准备聘请律师,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确应对庭审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如下: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获得辩护的权利及其他诉讼权利。 3、控告的权利。 4、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5、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6、申请回避的权利。 7、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8、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