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说到借调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是什么意思,其实借调就是不改变原来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去工作的情况,当然借调也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的,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那么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之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形式体现出来却多种多样。
  
  如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可能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的两个主体中。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
  
  如上述的例子中,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A公司和B公司,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往往不知道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或同时向两个主体主张权利。
  
  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两个用人单位,理论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若缴纳社保的恰恰是另外一个主体,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则可能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因此,在人员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员工从A公司借调到B公司,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当集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与A公司签订,员工的工资应当由A公司发放,员工的社保也应当由A公司缴纳,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借调产生的法律风险。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都有哪些形式呢?以 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 为例。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
  
  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
  
  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于借调并不属于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一种劳动关系,所以不少人对于借调的问题都是持怀疑的态度的,所以不少劳动者会想知道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都是什么样的,毕竟虽然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中规定的概念,但这种行为在日常的实践中却是非常非常的常见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劳动合同鉴章范本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当中的条款可以由公司拟定,但是需要员工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且确认合同条款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签字最后盖章,劳动合同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在盖章之前,公司拟定的劳动合同最起码应该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所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劳动合同鉴章范本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鉴章范本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书样本 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


·员工迟到可以无偿辞退吗
      员工迟到可以无偿辞退吗?对员工迟到可以无偿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公司违...


·工作年限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起计算《劳动
      工作年限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了。无论是个人宅基地建房还是开发商开发居民住宅小区都不能随意进行,要按照住建部的要求进行建设,安全生产。各个省份也都根据自己当地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安全生产条例,那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在网上搜集整合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在您具体应用时提供一些帮助。该办法共分为八章共四十一条,以下就...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


·一、人身损害误工费固定标准是什么?
      一、人身损害误工费固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误工费固定标准主要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在我国社保局能做工伤鉴定吗
      在日常生活当中,您在选择维权的方式上是有多种方式的。比如我们遭受工伤的时候,一方面可以请求权威的鉴定机构做工伤鉴定,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社保局做工伤鉴定。对于是否能申请社保局做工伤鉴定的这一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将针对在我国社保局能做工伤鉴定吗这一问题为您做出介绍。 一、在我国社保局能做工伤鉴定吗? 1、是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 2、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是工伤。 具体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后一...


·一、工伤误工费跟停工留薪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工伤误工费跟停工留薪可以同时主张吗?不可以;事实上,虽然二者都是因受伤医疗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间内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但二者实际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其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即该部分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责任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因此,受伤职工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二、工伤期间误工费与工资能同时主张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


·深圳市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深圳市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是怎么规定的?(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


·企业员工的工伤赔偿如何申请?
      企业员工的工伤赔偿如何申请? 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计算赔偿数额——要求赔付。索赔不成的,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纠纷仲裁维权! 一、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