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雇佣未满16岁童工有何处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一些贫困的山区或者困难的家庭,小小年纪的孩子便已经要出来打工赚钱。虽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雇佣童工是犯法的,但是仍然还有不少的店家雇佣童工,觉得可以少付一些工资给他们。那到底雇佣未满16岁童工有何处罚呢?接下来我们和你聊一聊。
  
  一、雇佣16岁的童工有何处罚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从重处罚。
  
  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区别以及有何处罚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童工尚不具备作为一个完全的劳动者的条件。属于法律所禁止录用的范围,但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除外。
  
  未成年工是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允许被录用的劳动主体,但要给予特别保护。
  
  1、法律明确禁止企业雇佣童工(从事体育等特招工种的除外)。
  
  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和处罚管理职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该处罚力度上再责令限期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监护人,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2、法律并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综上所述,有明确法律规定,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都不应该雇佣未满16岁童工,因为有法律明确规定雇佣童工是犯法的。其次因为这个年龄阶段孩子的心智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一旦过早的接触社会,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所以,为了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加强管理这一现象。
  
  


·用人单位扣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扣工资合法吗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用人单位能扣工资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3)...


·工地上干活意外事故死亡要赔多少钱?
      工地上干活意外事故死亡要赔多少钱?工地上干活意外事故死亡要赔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用,它是属于上一年度的职工的工资,按照6个月发放。工地工人意外死亡赔偿的规定是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在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


·无工作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之后即代表着婚姻关系的终结,但作为父母无论办理什么手续都不可能与孩子割裂血缘关系,对未成年的孩子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是父母最基本的责任,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也要努力工作、尽量创造更好的条件,那么,如果一方无工作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呢? 一、一方没工作孩子抚养费支付多少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是多久?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一件事,因为他决定了你工作期限,那么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都是通过公司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的,但是签署的时间决定了劳动者的相关试用期,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解决?
      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案例分析】我于2005年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土建承包合同,工程完工...


·智障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智障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活,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无从谈及“误工”一说,审判实务中,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费有谁付,是怎么规定的?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


·一般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就目前的工作关系来看,许多公司有相当多的业务不需要正式工去完成,只要求一些临时工来解决目前的工作就可以了,而一般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都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一般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由于“临时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这为如何认定“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诸多困惑,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劳动关系说,认为“临时工”亦为用人单位正常提供了劳动关系,为规...


·企业倒闭拖欠工资怎么办?
      企业倒闭拖欠工资怎么办?公司破产倒闭后,员工最担心的莫过于自身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企业倒闭拖欠工资怎么办?下面法律我们为您解答这个问题,避免以后出现类似事情而手足无措,请您仔细阅读。企业倒闭拖欠工资怎么办 ? ?公司破产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公...


·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处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最长时效为1年,但此时是由受伤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时候,规定的时效才会是这么长。不过现实中也是会出现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的情况,此时该怎么处理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


·工地开工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在文件审批方面需要的开工条件:1)施工图经过审核(现在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2)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虽然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合同文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领取(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


·员工退休有没有高温费领取?
      员工退休有没有高温费领取? 根据国家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津贴仅限于高温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 而在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项目当中其实并没有高温补贴一项,因此退休人员是没有高温补贴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