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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风险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无单放货案件中很多涉嫌国外买方故意欺诈的行为。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中,通常交织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贸易买卖合同等多个法律关系,案情较为复杂。出口商或托运人因为贸易结汇上的问题,没能顺利结汇,仍持有承 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此时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存在二种可能:其一是承运人的确违反了目的港凭提交货的义务,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其二是出口商因未能结到汇,但也不想将货物运回(有时货物是特制的),因此想通过无单放货把贸易上的风险转嫁到海上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身上。因此,在无单放货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诉称,首先有举证认务。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该批货物被承运人无单放行这一事实,若原告不能证明,则原告将败诉。

  

   建议:

     1. 原告对境外证据应做好公证认证和翻译工作。按照《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另外,从境外获得的证据因无法辩别真伪,要审查确定其效力都比较困难,因此通过公证认证来确认效力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

    2. 原告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到目的港办理提货手续,并对有关书面证据做出公证认证。要求原告到国外目的港办理提货手续,以取得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第一手资料,虽然由此原告要承担一笔不小的开支,但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告的举证义务。同时,这也是原告在贸易环节未能顺利结汇而产生的贸易风险的结果,是作为出口商的原告应当考虑的风险因素。

    3. 当事人可以根据一些事实情况,向法院证明货已被承运人放走。如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中,如果原告下说明原先装货的集装箱已经运回,根据承运人不得私自拆箱的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虽被拆箱,但并未放行,否则,法院可以初步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另外,绝大部分的海运公司都会如实地告诉提单所有人自己所承运的集装箱是否仍在目的港,各船公司也有内部网络可以查明某集装箱的下落。因此,当事人如果自己不能从船公司查明货物的下落,亦可以申请法院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证据调查。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案件中很多涉嫌国外买方故意欺诈的行为。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中,通常交织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贸易买卖合同等多个法律关系,案情较为复杂。出口商或托运人因为贸易结汇上的问题,没能顺利结汇,仍持有承 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此时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存在二种可能:其一是承运人的确违反了目的港凭提交货的义务,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其二是出口商因未能结到汇,但也不想将货物运回(有时货物是特制的),因此想通过无单放货把贸易上的风险转嫁到海上...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 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


·提单上承运人的法律身份确定
      承运人的识别,首先从提单上的记载来判断。依《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中,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正面抬头印刷的运输公司的名称、标志;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    首先,实践中不管是外国或我国,法院都很少完全依靠提单上印刷的公司名称来确定承运人。因为在提单的管理还不太严密的今天, 承运人签发的可能是自己的标准提单,也可能是实际承运人的标准提单,或是某航...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


·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是在卸货港收货人迟延或者无人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三种情况下,船长代表承运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目的港无人提货”仅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拒绝受领到港货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运人无法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以实现运输合同的目的,因此目的港无人提货,是运输合同当事...


·记名提单是否可以可转让?
      《海商法》仅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但到底是指绝对不得转让,还是提单记名人得背书转让,或是提单记名人得按民法债权转让方式转让并不明确。由此引发了我国学界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记名收货人可以背书转让提单。 从各国法律上看,记名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9条;《美国联邦提单法》第6条;另一种立法例则明确规定:除非记名提单上有禁止背书记载,即使为记名提单亦可经背书转让。例如,韩国《商...


·国际贸易海运法律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在海运环节的纠纷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避风险。 承运人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与买方欺诈: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无船(或称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


·记名提单能够无单放货吗?
      对于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案例的形式在2002年第5期《人民法院公报》和以判决书的形式在2002年第2卷《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上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提字第3号案件。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承运人应否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和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争议事实,本案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当事人双方对此没有...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单加担保交付货物。 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


·提单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等同于首要条款
      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既不是更不等同于首要条款。 一般认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即是首要条款,大体上有四类:  1、“首要条款,指明提单受某一公约或国内法制约的条款。”。  2、“首要条款,指规定提单适用法律的条款”。  3、“法律适用条款,又称首要条款,如系国际公约缔约国,一般在提单首要条款中指明适用《海牙规则》或《威斯比规则》,或使上述公约生效的国内法,如不是上述公约缔约国则规定适用本国法律。”亦有三位教授称之。  4、首要条款,“...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后果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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