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仅是劳动者应该注意其中的一些事项,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也是有一些事项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那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二倍工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是劳动者不肯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订立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的赔偿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讲都是很有好处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纠纷发生时处理的一个依据。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有哪些
      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 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 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 现在对工程审计收费标准,国家不做硬性规定,只是做指导价,具体价格可以与具体审计部门协商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如今城市建设的脚步越来越快,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所需要的时间也
      如今城市建设的脚步越来越快,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所需要的时间也越来越短,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往往难以保证,因此需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那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包括哪些内容呢?的我们给您带来相关的介绍。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


·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内容介绍
      我们从一出生就进入幼儿园,然后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一步步完成我们的学业。不难发现我们总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约束,那么我们从小上到大的学校里的老师、食堂阿姨、看门的老爷爷和保安叔叔等等他(她)们收到什么约束呢?相信您都知道这些人员都是属于学校教职工的范畴,他(她)们理所当然地受到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约束。 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


·代为销售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现在不少的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公司里面有一些比较厉害的销售人员,但是销售人员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的时候常常会选择自立门户或者是去其他更好的企业,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劳动纠纷,而解决这些纠纷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那么代为销售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


·在我国监理对工程质量付责多少
      在我国监理对工程质量付责多少年我国的工程质量在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把关下,越来越有保障。任何建筑工程在完工以后,都必须要有专门的单位进行质量检验。对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是需要负责的。对于在我国监理对工程质量付责多少年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为您作出详细的介绍。您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在我国监理对工程质量付责多少年?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实行的是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除了永久性标牌、信息档案等制度外,建设工程还将实行工程质量终...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含哪些项目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含哪些项目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含哪些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


·公司加班期间误伤致工友死亡怎么判刑?
      公司加班期间误伤致工友死亡怎么判刑?工友的亲人可以申请工伤,同时如果工友有故意或者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工作中误伤工友致残致死公司可以予以处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内工作中误伤工友致残致死,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误伤工友,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本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对事故处理实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


·处理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问题的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常见的关系,因而也得到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国家机关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是由于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法院处理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十天辞职工资发吗?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就是与工资有关的问题了。实践中会有一些劳动者在入职之后十天左右可能会觉得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或其他原因而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那入职十天辞职工资发吗?相信许多朋友对这个问题都很感兴趣,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入职十天辞职工资发吗? 员工入职十天辞职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给员工相应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考勤
      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认定员工出勤情况的凭证之一,也是计发员工劳动报酬、对旷工员工处理的依据之一,考勤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原始性、唯一性和真实性。 原始性是指考勤表不是誊写、复制的,而是当时的考勤原件。 唯一性是指考勤所记载的内容明确,不会产生歧义。 真实性是指考勤记录经过本人的签字认可。 考勤是被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然而由于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和水平、考勤人员素质、考勤设备...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是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与劳动者本身经过协商,达成相应的协商意见之后,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