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出台前劳动关系如何保障?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劳动法,但是劳动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及改革开放一段时间后才颁发的,那么在劳动法出台前劳动关系如何保障?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到那会的社会环境来分析,在旧中国,劳动关系如何保障?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劳动法实施之前劳动关系的保障问题:
  劳动法是1994年出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追溯到1994年以前,当时并没有专门的一部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则由国务院及地方的法规来约束。其实最早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是没有私营经济的,所有企业都是国有(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为国有,所以更多的是考虑国家因素。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的经营全靠国家和地方,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比如一个布料厂,今年规定你生产一万匹布料,那你只能生产一万匹,多少都不行。而布料生产后,由国家或地方统一销售,企业生产受到约束,也没有销售压力,而且企业一旦亏损,都由财政来补贴,因此当时并不存在大规模失业,解聘等说法,只有职工,临时工区分。少数失业人员,多数都是因违法犯罪被企业开除的,因此,并不存在市场经济下的劳资纠纷及矛盾。但是,改革开放尤其是步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随着政府逐渐退出市场及私营经济体不断兴起,外资,合资企业不断产生,过去的经济体制逐渐被打破,由于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给整个经济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经济因此腾飞。但不可避免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过去地方性中小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而逐渐走下坡路,随着政府的退出,财政补贴也停止了,一部分企业被兼并,而更多的三无(无竞争力,无技术含量,无价值)的小企业倒闭破产,造成大批职工下岗失业。这时候,因为劳动纠纷矛盾日益激化,一部规范劳动领域的法律呼之欲出,才有了1994年劳动法的实施。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新中国成立到公私合营,经济国有化。这一时期,是国家稳定,调控经济,改革旧时代经济体制,建立自身经济体制的时期。这一时期,因为出于大变革时代,所以并没有产生太多劳动纠纷问题。第二阶段是经济国有化到改革开放前,这一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因为是计划经济,一切以计划来,这一时期也没有关于劳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出台指导性文件,由地方制定相应细则,具体则由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由于当时国家,地方,企业是连体的,政企不分家,实际上国家的政策也就是企业的制度,因为特殊历史环境,也没有人敢破坏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在改革开放前,并不存在需要劳动法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条件和背景。而第三阶段,则是改革开放到劳动法实施。这一阶段,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劳动纠纷随之产生,因此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多条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令,其中主要包括的是一些特殊领域,因此,在上个世纪80年代,陆续有一些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来约束调整劳动关系。我国各项发箍的颁发,都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的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为了进行调和,维护市场秩序,各种发挥也便应运而生了,也即在劳动法出台前劳动关系,不需要劳动法的约束,也不会造成社会紊乱。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仅依靠当地习俗已经不能再调整劳动关系了。
  
  
  


·在审理劳务欠款纠纷中可以查封工程质保金吗
      在审理劳务欠款纠纷中可以查封工程质保金吗 一、工程质保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


·试用期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签劳动合同吗1.试用一个月,就签劳动合同,是很正常的.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员工一旦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劳动,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试用期即签订合同,其实是对你权利的保护.这应该是挺好.而你担心的试用期内想要离职,这个因为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直接解决劳动合同,而不需要负违约责任.2.合同上指明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不适合原由来终止合同? 这个不需要你来约定,因为这个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


·在我国上臂骨折工伤能报几级
      工伤的话,首先自己要及时的进行治疗,除此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抓紧时间进行工伤索赔的事宜。工伤索赔的时候,自然就要涉及到工伤级别的问题,因为级别越重,赔偿的数额也越多。不过,工伤的情况肯定都是不尽相同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上臂骨折工伤能报几级? 一、在我国上臂骨折工伤能报几级? 【工伤九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工伤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所以,手臂骨折工伤定级应九级或十...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是: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二、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事故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 (一)特别重大...


·分公司成立后,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自己经营得当,可能企业的规模会越做越大。比如在经营的过程当中总共是进行了分公司的成立,分公司成立以后,员工会将人员进行调动和分配,或者分公司重新占社会上招纳人才,这种时候我们需要搞清楚,分公司成立后,劳动关系怎么确认?针对这一问题,您可以参照以下资料进行了解。 一、分公司成立后,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1、分公司成立后,劳动关系的确认应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不清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经常会跑冤枉路。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


·建筑工程质量措施中的保证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措施中的保证措施是如何规定的?由于工程质量不仅涉及到某企业单位的盈利,也关系者人们的生命安全,故而,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抑制会印象工程质量的因素。常见的措施有控制措施、保证措施等,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建筑工程质量措施中的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按公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要求组成项目经理部,其组织机构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四部一室(工程部、技术质量部、物质设备部、经营部、办公室)。项目经理...


·劳动争议调解总结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总结内容是什么 一、年度工作总结 我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深入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个年度,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530件,已处理结案的518件,结案率为97.7%,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
      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和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审查哪些内容
      和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审查哪些内容 一、和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审查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事业单位适用于劳...


·在我国劳动合同盖章需要签字吗?
      在我国劳动合同盖章需要签字吗?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盖章后,法人代表签不签字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只要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