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法抚养费离婚协议书如何约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孩子问题永远是父母心中的头等大事。所以,当婚姻双方婚姻出现问题需要离婚时,就必须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明确化,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子女抚养费数额问题。那么,婚姻法抚养费离婚协议书究竟应该如何约定?为了帮助广大网友顺利将子女抚养问题明确化,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婚姻法抚养费离婚协议书如何约定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相关知识: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实际需要原则,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活费的实际需要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判决的案件大大低于该标准,如2001年河北省城镇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为400余元。而只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月负担60-120元,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的实际需要,应视离婚时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
  
  离婚时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
  
  离婚时,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
  
  2、合理负担原则。
  
  这里讲的合理负担不是父母应平均负担,而是按照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父母各方的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应分担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
  
  (2)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
  
  以上就是婚姻法抚养费离婚协议书的详细内容。简而言之,我们在离婚时一定要在婚姻法的基本框架下将子女抚养尤其是抚养费数额问题明确化,并在离婚协议书上作具体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子女的权力不受侵害,切实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当然,要是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那就只有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了。
  
  


·调解离婚还能对抚养权变更吗
      夫妻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或者是通过法院进行离婚,但是几乎大多数的夫妻在离婚以后,如果有孩子的话,那么最放心不下的其实就是针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管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哪一方,想必另一方对孩子都是十分牵挂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的是,调解离婚还能对抚养权变更吗? 一、调解离婚还能对抚养权变更吗? 离婚后,抚养关系仍然可以变更,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自身的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出于对子女...


·中国新婚姻法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婚姻观念和民法典。不同的时代也有着不同的婚姻规定。最早我们古代是女孩十五岁及笄就可以成亲生子了。而在我国现代,由于计划生育的影响,我们一直提倡晚生晚育优生优育。那么,中国民法典2017年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男女结婚年龄—确定的依据: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1950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


·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地产赠与免缴哪些税?
      1.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另外, 对非法定继承人的遗赠也属于赠与行为。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3.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谓房产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的把自己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这样的民事法...


·在离婚后还能起诉重婚吗
      一、离婚后还能起诉重婚吗 可以的; 1、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但是你的举证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可以起诉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中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在离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


·男女离婚需要付多少抚养费给孩子
      如今夫妻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若没有生育的有子女那还好,但要是有子女并且子女尚未成年的话,对子女的影响就会比较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夫妻在离婚之后也是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那一般来说男女离婚需要付多少抚养费给子女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男女离婚需要付多少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净身出户抚养费怎么写?
      净身出户这个词我们听过很多次。当夫妻双方因感情破碎等原因离婚时,若有一方是净身出户,这一方是否仍然需要交付抚养费?相信很多人都会对此有所疑惑,离婚净身出户抚养费怎么写?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整理相关回答。夫妻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一方所谓净身出户,和支付孩子抚养费没有关系。  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


·一、法院对于小三能判重婚罪吗?
      一、法院对于小三能判重婚罪吗? 对小三也能判重婚罪,构成重婚罪的标准是: 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离婚可以索要赔偿的情形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


·法院离婚财产分配费用规定有哪些?
      夫妻双方的婚姻破裂必将导致离婚,而在离婚过程中常常因为房产分割而产生矛盾和纠纷,因此,在民法典中有关于房产分割的详细规定。法院在受理婚姻房产分割的相关事宜时,要按照标准进行收费,缴纳完毕费用之后才能进行判决,那法院离婚财产分配费用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哪些(一)故意隐瞒财产,在夫妻离婚当中比较常见,对于另一方不知道的房产或者存款、股票等,如果不知道这些财产存在,根本不知道从何查起,更不需要花费成本去转移。(二)偷偷把财产转移到别名下或低价出售,对于无法隐瞒的财产,夫妻一方可能通过赠与给别人或者低价转让给别人的方式转移。(三)伪造公司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二、转移共同财产的采取措施(一)补救措施1、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


·离婚纠纷答辩状格式
      在离婚诉讼中,答辩状也是经常出现的一种文书,当然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被告方必须要提交答辩状。不过作为当事人适当了解一点离婚纠纷答辩状的内容还是很有好处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一、起诉离婚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知书,确定举证的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


·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为了保护在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况下,过错方需要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赔偿。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究竟在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赔偿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