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工请假工资标准,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临时工是现在一个很热点的词语,而且临时工逐渐成为了带贬义的词语,因为出了一些事,临时工成了“背锅”的。其实,临时工和劳动工一样,那么临时工请假扣除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临时工请假扣除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临时工请假和正式员工一样,关于请假,按现行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工资的,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80%工资。
  
  二、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三、合法扣工资的情形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四、请假条的注意结构
  
  1、居中写标题
  
  “请假条”,这是所有应用文的通用要求,用来表明此文是用来请假的条子!
  
  2、请假对象的称呼,请假是想得到批准,这个地方往往是老师、领导等,这个地方要尊称喔!
  
  3、请假原由,这个地方要实事求是,否则后果自负!
  
  4、请假起止时间,这个非常重要,必须重点提出,明确。
  
  5、祝颂语。祝福对方,这个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对对方的友好。
  
  6、请假人签名。 你自己的签名,一般不用按手印,只需要签字即可。
  
  7、请假时间。 填写当前你写请假条的时间。
  
  临时工情节扣工资和正式员工一样,事假扣除当天工资,病假需要发放当天80%的工资,节假日工资照常发放。但是在实际中,临时工并没有得到合法保障权益,经常发生纠纷。如需要法律帮助,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用人单位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是需要支付相应赔偿金的,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是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赔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而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


·什么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肯定是比因工伤残严重的多,直接导致了职工丧失生命。而实践中,对因工死亡的赔偿也是比较特殊的,不过需要先了解清楚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接下来,我们就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


·劳动合同内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内可以约定违约金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不过,《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2)用人...


·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付标准是什么?
      人在生活和工作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受伤。有些时候伤口较浅,也不严重,有时候则会受很重的伤,影响工作和生活。我国的工伤也是有等级鉴定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付标准是什么?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工艺品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
      工艺品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 工艺品购销合同 第一条:就关于甲,乙计划合作一事,在双方充分沟通,友好磋商达成计划共识 如下: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签字后,供方须接受买方在7-15个工作日内对市场了解认可后方可运行此协议,否则视为无效签约。 第四条:认可...


·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当代社会,建筑工程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工程的类型,当然建筑工程的话是有一定的保质期的,也就是质量的保证期限,其实您都特别想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但是不能够违背强制性法律。 二、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 建设工程...


·员工主动离职劳动仲裁还能不能申请
      员工主动离职劳动仲裁还能不能申请主动离职之后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没有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虽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这属于比较特殊的工伤情况,因此在实际进行认定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认定条件与普通工伤的认定条件不一样。那到底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此类的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结合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


·销售关系是劳动关系吗?
      销售关系是劳动关系吗 销售关系是劳动关系。多数类似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主体有问题或者务工人员已过退休年龄。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就会与一些职工商量暂停工作的约定,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一份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来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然后职工便可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是这也存在相应的风险,那么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下文为你解答。一、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即新劳动法)没有对“停薪留职”作出明文规定。“停薪留职”的做法,其法律依据一直沿用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拖欠工资被判一般是多久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是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也就不会被判刑。但要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话,那此时当然要对相关人员联系处罚。那实践中拖欠工资被判一般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拖欠工资被判一般是多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一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新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