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为保证质量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为保证质量有哪些规定?
  
  凡事都要讲求质量,人们何时也都在追求质量。优良的品质让使用时间延长,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麻烦。质量评估可严格把握关卡,保证工程顺利。装修装饰中更是需要严格把握质量关,装修质量不达标将后患无穷,要交出满意答卷首先要遵守管理规章制度。来看一下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为了保证质量提出了哪些规定:
  
  
  一、基本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 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 施工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 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说明:为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订本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二、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 定。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 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 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说明: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在目前建筑 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 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本规范各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 项目。在确定项目时,考虑了三个因素,
  
  一是保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
  
  三是尽量选择检测同期较短的项目。
  
  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 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 见证检测。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说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木板,这些材料不经 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 行选材和处理,不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三、施工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 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 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 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 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 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基层有油污可能 导致抹灰工程和涂饰工程出现脱层、起皮等质量问题;基体或基层强度不够可能导致饰面层脱落,甚至 造成坠落伤人的严重事故。为了保证质量,避免返工特制订本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说明:一般来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效果难用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述出来;有时,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因此,在施工前,通常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制作样板 间、样板件或封存材料样板。样板间适用于宾馆客房、住宅、写字楼办公室等工程,样板件适用于外墙 饰面或室内公共活动场所,主要材料样板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的壁纸、涂料、石材等涉及颜色、 光泽、图案花纹等评判指标的材料。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由建设方、施工方、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确认。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 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 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 接埋设电线。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当必须在低于 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装修装饰作为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为了能营造舒适的居住房屋,对装修装饰工程做出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进行,具有资质的单位才能开展工程,对于材料结构、安全性、耐用程度等指标都要进行考察。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事故,按要求选材调配。电器也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出现隐患。有疑问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
  
  
  


·工伤认定期间有工资吗?
      若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企业单位领导人不确定其受到的损害是否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导致的,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做工伤认定,对于劳动在限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保局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认定期间有工资吗?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工伤认定期间有工资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公路就像国家的血脉,要想国家致富,一定要对公路工程做好把关工作,所以国家对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进行了严格的评定标准并颁布了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这份标准对公路工程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是我相信,您最关心的还是在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对工程质量如何评定?下面是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工程质量评定部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3.工程质量评定 3.1一般规定 3.1.1根据建设任...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多久?
      意外无处不在,在工作当中也会出现意外,这个时候就有工伤认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但是有些工伤待遇却不尽人意,这个时候就会有人不服,那么我们就要拿起法律的知识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法向相关的申请复查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多久?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不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其...


·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明确的工资标准,同时也缺乏实际工资发放记录。此时依据上述法条处理。如果按同工同酬处理,司法机关一般倾向于认为约定不明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如果劳动关系已经存续一段时间,用...


·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
      在入职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员工入职所需要的材料。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入职后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 1、个人信息登记表:也就是简历,无需赘言。 2、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大部分企业都会要求提供,这里说明一下常见的身份证复印件会用到什么地方:公司员工档案、集团公司总部备案、社保理赔和费用报销、劳动合同备...


·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
      我们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合法利益有可能会遭受损失。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如果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话,按照47条的经济性补偿的双倍进行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元旦加班工资不加的行为是否合理
      元旦加班工资不加的行为是否合理?元旦加班工资不加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元旦加班必须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劳动关系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在许多的工作中,都会发生一些劳动争议,这个时候一般都会先进行协商调解,在我国,存在着这样一种职业,也就是劳动关系调解员,他们会运用专业的知识化解纠纷,进行协商。那么,劳动关系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


·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区别具体是什么?
      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区别具体是什么? 大部分的人都认为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是一样,容易把它们弄混淆。其实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区别是很大的。工程内容一般是指你干的是主体是什么,承包范围一般是指你干的具体的工作内容。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的说明他们两者的区别。 一、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区别 相对而言,工程内容要比工程范围具体的多。如果不是严格界定,通常指的是一个意思。 比如,我们可以这样讲:“这项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及土建工程,不包括内...


·雇佣关系赔偿与工伤赔偿有哪些不同
      雇佣关系与我们常说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如果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受伤的话,一般是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赔偿。但如果是在劳动关系中,则就有可能构成工伤,此后就需要按照工伤来对待。那么您知道雇佣关系赔偿与工伤赔偿有什么不同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


·企业报工伤流程是什么
      出了工伤之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可申请工伤赔偿。具体流程如下: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各区(县)社保分中心。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