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多,大家在驾驶的时候可能因为各种情况会发生交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多,您在驾驶的时候可能因为各种情况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因为当中涉及到一些赔偿和责任的问题,可能需要对伤残的程度作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不同,赔偿的数额也是不一样的。在做司法鉴定的时候,您对司法鉴定的收费是最为关注的,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是多少?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是多少?
  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损伤程度鉴定:300-600/人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300-600/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注意问题
  就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结合实践,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伤残鉴定费的标准。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就是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机构是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
  (2)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致害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服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
  (3)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如经鉴定不够伤残级别,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伤残鉴 定费用。从理论上说,笔者认为,作为一般普通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从一般普通人能够认知的不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比如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是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承担的。
  在以上的资料当中,针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是多少的问题,为您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在做伤残司法鉴定的时候,损伤程度鉴定是收300到600。当然这只是文件上的具体规定,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所遇到的实际情况可能是比较复杂的,鉴定机构会依据实际的情况,对申请鉴定的人进行收费。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交通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


·一、遇到交通事故病假有工资吗?
      一、遇到交通事故病假有工资吗? 遇到交通事故请病假的话,在病假期间有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二)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你知道公司交五险一金要先去准备什么吗?
      现在进入公司工作,单位都会为我们购买五险一金,这是为了保证我们以后退休能享有国家给予的相关权利,而只有在公司上班,我们才能买齐五险一金,五险一金里面的养老保险,就是为了保障我们以后退休了的生活,下面我来告诉您公司交五险一金要先去准备什么? 一、公司给新员工交五险一金是什么时候交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


·对于高空坠物造成车损如何索赔
       一、对于高空坠物造成车损如何索赔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高空坠物造成车损如何索赔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在我国对于高空坠物如何防范 1、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车上责任险保费多少
      车上责任险保费多少?车上责任险投标应该注意什么?一、车上责任险保费多少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司机座位每万元40元左右,其他座位每万元25元左右,所以一般来讲车上人员险费用不贵,应该在几百元范围内。 二、车上责任险投保前您需注意以下几点 1、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时,保险公司...


·盗抢机动车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在大中城市,机动车的数量每年都在递增,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发生
      在大中城市,机动车的数量每年都在递增,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居高不小。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公安部陆续出台了多部法规,用来指导各级部门正确处置交通事故,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来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哪些不赔偿有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赔:1、车撞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害。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第三者”的定义中,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2、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一般情况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维修厂被盗,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在以上场所的车辆,停车场有...


·办理异地审车手续有哪些
      办理异地审车手续有哪些?第一步,车主需要在原注册车管所开具委托检验通知书,同意委托某地的车管所进行该车辆的年检。需要注意的是,开具车辆年检委托书,一定是需要到原注册车管所,如果没有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外地落户的车辆在本地是不能进行正常年审的。但是,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时,车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亲戚朋友去原注册地代办,再寄送即可。办理车辆年检委托通知书,要带上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车辆保险资料、车船税原件复印件、异地年检申请书...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今交通事故发生数量每一年都在以不同的数量在上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在不断地完善中。由于每个省的赔偿标准都会有一定的不同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呢?将在本文中为您解答。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