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
  
  男女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的,此时叫做解除同居关系。但要是生有子女的话,同时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解决,之后签订一份协议书。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该怎么写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
  
  立协议人:
  
  甲方:
  
  性别:男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乙方:
  
  性别:女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孩子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孩子由乙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2、甲方选择以下 种方法支付抚养费。
  
  a: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的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请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b: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共计______(大写) ,暂时支付______(大写) 付给乙方,剩余部分按月支付到乙方账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或由双方协商。
  
  4、孩子开始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上期,乙方交下期),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
  
  5、孩子的医药费,在 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 元,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
  
  协议人签名:____
  
  协议人签名: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父母要是没有正式结婚的,此时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也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此时父母要是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话,对子女也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就是归个人所有的,若日后夫妻不幸离婚的话,涉及到财产分割的,就不能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可见,实践中对夫妻一方财产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实践中,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进行离婚诉讼时,除了婚姻关系的解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问题,比如说财产分配问题,那么我们怎么区分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


·离婚之后女方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责任同时也是义务,当然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原则上是可以不用继续抚养的。而现实中,要是男方获得了孩子抚养权的话,意味着女方就要支付抚养费。那离婚之后女方可以不付抚养费吗?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之后女方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


·离婚请律师需要多少钱?
      就打离婚官司而言,主要是两块费用,即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和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有国务院诉讼费收取办法规定。例如:目前南昌各地法院大多数十收取300元基本费用,如果争议财产超过20万元再收取0.5%费用;律师费是当事人和律师议价的结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的资深律师,相对支付费用要高于其他律师,目前没有绝对统一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


·(写清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双方自愿离婚。
      (写清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双方自愿离婚。 二、(写清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如无小孩,需说明双方无婚生子女)婚生儿子(女儿)某某某由 方抚养,由 方(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 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 周岁之后小孩尚未独立生活而产生的合理的教育、生活费用双方平均承担。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 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其实在一段婚姻里面
      其实在一段婚姻里面,不管哪一方在这段婚姻是精神出轨或者是肉体出轨,都是能对家庭产生摧毁性的打击的。在当今的这个社会,很多的夫妻之所以离婚都是因为夫妻关系里面有一方或者双方有出轨的行为。那么有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如果在婚姻关系里面有一方有在婚姻里面存在着精神出轨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离婚的时候财产清单应该怎么样去写?在这一段婚姻里面夫妻双方中的其中某一方有过在这段婚姻里面精神出轨的行为的话。从法律上面来说,这个就并不...


·家暴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家暴离婚的证据有哪些因为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很多原本恩爱的夫妻最终分道扬镳。在因为一方存在家暴行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那到底这个家暴离婚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家暴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


·离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哪些情况彩礼不用返还
      在我国,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时,双方家庭就会产生彩礼纠纷。那么此时,要是夫妻离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


·请问起诉离婚诉讼状怎么写
      在当下婚恋自由,婚姻也不再注定是一辈子的事情。当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时候就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当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愿意离婚但针对财产、小孩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时,申请离婚的原告应提交离婚诉讼状,那么请问起诉离婚诉讼状怎么写? 一、离婚诉讼状应包含的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


·和16岁女孩同居犯法吗?
      和16岁女孩同居犯法吗?和16岁女孩同居犯法吗1、如果16岁少女是自愿的行为,虽然法律不鼓励、不提倡,但并不构成犯罪;2、如果16岁少女并非自愿同居,则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3、法律依据:1)《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一、再婚夫妻的财产怎么分?
      一、再婚夫妻的财产怎么分?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属婚前财产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按照谁的财产归谁执行。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


·一、女方提出离婚是否分割财产?
      一、女方提出离婚是否分割财产?是需要分割财产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