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带来的问题,国家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对此研究和发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北京是我们的首都也是我国的城市中心,是我们的模范手册,是我们遵循的范本,是全国人民关注的重点,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环境违法九大典型案例如下:
  
  第一类:运用“千里眼”系统发现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运用自动监管系统平台,通过安装在重点监管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对企业排污情况实施24小时远程在线监控,实时分析传输的监测数据、视频图像,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及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迫使排污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以保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良好,减少污染物排放。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72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纳入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接受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成为环保执法的“千里眼”。但少数排污单位不愿套上这个“紧箍咒”,害怕环保部门监管,迟迟不按规定建设、使用和管理自动监管设施,为自己违法排污提供方便。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排污企业消极套上“紧箍咒”被查处
  
  2016年2月,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南的城关供热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厂废气排放口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显示异常,且没有和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合格性检查。经查,这家单位应按照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但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但迟迟不验收,不联网,导致自动监控成了“摆设”,不能充分发挥实时、连续、有效传输监测数据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六十日内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二:被“千里眼”发现的超标排放单位受到查处
  
  2016年3月22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发现自动监控系统报警,显示檀州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污水排口氨氮日均浓度值为23.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A标准出水氨氮执行8mg/L的排放限值。执法人员及时通知该单位立即查找原因,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立即改正;同时,将超标数据作为证据传给属地监管部门密云区环保局,责成密云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运行了自动监管系统,其监测数据经过了环保部门的有效性审核。因此,“千里眼”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情况,可以作为违法事实的认定的依据。密云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类:私设暗管暗室偷排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全市环境执法持续高压的打击下,仍有少数小企业或无证照小作坊违法排污,将排放形式转入“地下”,通过暗管、暗室排放等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我市环保部门通过发动市民举报线索,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案例三:暗管偷排工业废水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8日,接市民举报,房山区一泄洪沟有排污行为,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个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该排放口连接地下暗管,经过调查,发现这个暗管出自北京市梨园盛铝制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铝制品过程中,需要对制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后的工业废水,本应该经过治理,达标后排放,但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未建设任何治理设施,而是在处理池底下深约80厘米的地方填埋了1根直径20厘米、长约2公里的PVC塑料管子,直接将工业废水排入泄洪沟。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查封。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金20万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察,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闹市区利用暗室夜间排放异味气体受到查处
  
  2016年4月2日,北京晚报一篇胡同里夜间长期有异味气体的报道,引起了西城区环保局的高度重视。此前,西城区环保局曾就此问题多次检查,但是未能发现排放源,此次在媒体和居民的举报线索帮助下,西城区环保局安排执法人员不分昼夜地开展多次突击检查。到4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空气中时有时无的不明气味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风机声,顺着排风通道线索反复细致勘察,终于发现了北京嘉瑞金业商贸中心(门店招牌为“艺盟银饰”)门店背后的暗室中,工人正在用“失蜡法”制作石膏铸模,空气中的异味为这种蜡在高温下气化所致。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后,西城区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对该单位的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进行了查封,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目前,该单位已停止经营生产。
  
  第三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因为治理成本高、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在监察执法中,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案例五:废水超标排放引来大额罚单
  
  2015年12月1日,通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九棵树西路8号的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和全厂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分别进行取样。12月4日,通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总排口排出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425mg/L,超过标准3.25倍。2016年1月25日,通州区环保局依法对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处以应缴纳年排污费5倍,共计77.666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起处罚数额较大,严厉打击了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其他废水排放企业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案件六: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倒逼企业积极改用清洁能源
  
  2016年3月3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首儿药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厂2011年9月投入使用的1台6蒸吨燃煤锅炉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83毫克/立方米,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的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2016年3月8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锅炉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准备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面对收到的罚单和后续即将面临的按日连续处罚,该单位受到了极大的触动,立即加强内部日常管理,并决定开展煤改用清洁能源的工作。目前,该单位煤改清洁能源工程正在实施中。
  
  第四类: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和开展排污申报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环保部门对企业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一方面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监督企业排污,另一方面倒逼企业加大治理污染设施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实现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在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或不主动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情况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主动申报意识,履行法定义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七:重点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被依法查处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开始实施,北京市环保局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企业网站公开环境信息。2015年12月8日,密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我市重点排污单位,未在2015年11月底前的规定时限内建立企业网站并公开环境信息。密云区环保局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公开,处以1000元的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按要求公开了环境信息。
  
  案例八:排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情况被处罚
  
  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潞城镇的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出版物印刷、装订业务。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北京市环保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向通州区环保局申报其排污情况。
  
  第五类:燃用不合格煤炭类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对于污染源的监管,除了要加大污染物治理力度,把好出口关,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这样做既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还能降低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能大大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新颁布实施的大气法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煤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北京市也制定了严格的煤质标准。但仍有一小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不顾群众身体健康,违法使用劣质燃煤,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
  
  案例九:加大力度查煤质 污染控制在源头
  
  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燃用不合格煤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先后在大兴区发现了北京孙村热力有限公司、大兴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4家违法使用劣质燃煤企业。经过监测,这4家单位使用的燃煤,煤灰分、挥发分、全硫等多项指标部分或全部超过了标准要求。大兴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4家单位改正,共处罚金15万余元。
  
  第六类:发动市民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部门建立了畅通的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身边的环境问题。通过投诉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一方面能够监督企业守法,同时也有利于环保部门执法更加有的放矢。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是我国人民都知道和去完成的口号也是使命,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给了我们提示和惊醒,让我们公民有法可依,依法必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为了他人也是为了我们自己,保护环境等同于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我们的子孙后代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一个好的生活的资源。
  
  


·刑事法律援助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没有条件聘请律师辩护人,如被告人有智力残疾,案件有比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或是有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那刑事法律援助规定又是如何呢?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诽谤罪认定条件包括什么
      诽谤罪认定条件包括什么(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向公众公开扩散。方式可以是言语散布,也可以通过图画、报刊、微信、QQ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


·单位犯罪责任具体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既然构成了犯罪,那自然是要承担责任的。究竟单位犯罪责任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解答。 一、单位犯罪责任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


·放火烧山罪量刑标准
      防火烧山,是否会被定罪,定罪后会被判多少年,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烧山以及烧山造成的损失程度有关。一、非故意放火烧山如果不是故意放火烧山,属于过失犯罪,而且烧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因过失放火导致烧山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则可能已经构成了失火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火灾,导致过火普通林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特殊用途林、防护林十公顷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过火林地面积为2...


·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
      寻衅滋事罪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就要区分主犯和从犯,而主犯的刑罚相对于从犯来讲就要重一些。但是人们也非常的关心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这个问题,我们为您解答。 一、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主体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
      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金额1500符合吗 谈起网络诈骗,现在的人们一定不会觉得陌生。因为网络诈骗早已渗透进了网络的各个角落,无论是上网浏览新闻,与朋友网上聊天或者是网上购物都有网络诈骗存在的痕迹与可能性。那么,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金额1500符合吗?律师我们将为您在文中作详细解答哦。 一、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金额 我国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行为,刑法对于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有所提高,只要是接近刑事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 ...


·犯罪中止且自首怎么判罚?
      犯罪中止且自首怎么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


·用望远镜偷窥犯罪吗,怎么处罚
      现实生活中,一些目的和动机不纯的人,会有望远镜偷窥别人,但是您有没有考虑过用望远镜偷窥犯罪吗。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别人隐私的一种侵犯,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严重的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损失。对于此类行为也是需要严厉打击的。具体的怎么处罚,可以随我们到下文去看看。一、用望远镜偷窥犯罪吗是违法行为,如果将偷窥内容以书面,照片,影像等形式记录并予以公开涉嫌犯罪。二、偷窥他人隐私该怎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


·什么叫做犯罪既遂 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什么叫做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


·在我国缓刑分几种类型?
      缓刑制度的设计主要时间基于一些犯罪分子罪行较轻的情况,如果其罪行重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就不能够适用缓刑。缓刑还具有考察期限,在此期限内也有一定的规定,比如您熟悉的报告自己情况的规定、不能离开所在的市等。对于很少接触刑法的人,大多不知道缓刑分几种,有什么性质特点等,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以下。 一、符合缓刑的条件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