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处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处理?夫妻离婚之后,双方都有权利再婚。而再婚夫妻如果离婚,同样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一般来说,再婚夫妻在结婚时可能双方均有房产,也有可能只有一方拥有房产,那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处理?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将再婚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形作了说明,欢迎阅读了解。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如果该处房产是再婚夫妻在婚后购买,则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应进行均分,但如果该房产为其中一方婚前购买,且婚后并不存在贷款的,该房产应为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房子产权20年到期后续费多少
      房子产权20年到期后续费多少钱 一、房子产权20年到期后续费多少钱? 房子产权20年到期后不需要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使用权续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不管是买商品房还是买二手房,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总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但现实中总是出现一些二手房合同无效的情况。那常见的导致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


·随着二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把旧房子卖掉已成为很多家庭计划中的
      随着二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把旧房子卖掉已成为很多家庭计划中的事情。但是,自己的旧房子到底值多少钱呢?估高了卖不出去,估低了自己又不合算,确实是件麻烦事。此时很有必要对二手房进行一个估价,这样卖家也好有依据的喊价,不至于让自己亏本。那通常二手房怎么估价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怎么估价? 解决的办法有五个: 1、找中介; 2、找专门的评估人员; 3、找熟人。不过,无论找谁,先让自己心里有个数,总是好的。 4、平...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


·房屋购买合同找不到了怎么办
      可以补办合同,流程如下:1、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补办,一般是将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给你看然后给你一份复印件,相关机构再在此复印件上盖章,法律效力同等原件。这里指的相关机构原则上是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购房合同如丢失可以登报挂失,不用公开房产证编号,因购房合同有自身的合同编号。也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流程如下:1、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声明。2、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


·怎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才是有效的?
      怎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才是有效的? 一、怎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才是有效的?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案要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才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


·离婚房产变更银行变更贷款人信息能不能办理?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房产,且该房产也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也应进行分割。对于房产,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将房产过户到其中一方名下,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作一定的补偿。那离婚房产变更银行变更贷款人信息能不能办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房产变更银行变更贷款人信息能不能办理? 1、如果是贷款人本人不变,只变更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改名换身份证、换电话号码等信息,只接去原银行房贷中心申请变更个人信息即可。 ...


·无证房强拆该怎么赔偿
      所有权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对于无证房拆迁,以下三种房子是可以补偿的:1、祖宅;2、农村宅基地上房屋;3、历史遗留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能撒消吗
      在住房商品化的今天,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都会将合同原本拿到房屋管理登记单位进行备案登记,但是很多人还是不了解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能撤销的具体情况。下面,将对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能撒消吗?做出如下解答,希望解答对您解决疑问有所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注销和变更。 注销和变更从受理之日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更改买受人(含减少或增加买受人)和更...


·在我国离婚房子可以给女方吗
      虽然婚姻法对于离婚的时候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包括房产证,不动产的分割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是实际上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我国的婚姻法,以及该如何处理离婚以后的这些财产问题都十分的不清楚,比如说有些人也问过我们在我国离婚房子可以给女方吗? 一、在我国离婚房子可以给女方吗? 可以 1、离婚协议约定赠与。 2、婚内约定赠与。 二、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


·房屋租赁合同书样本
      租房时候,我们都要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前了解房屋租赁合同,以便在签订合同时一无所知,陷入他人的陷阱。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供您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合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