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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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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很多的,包括欠钱不还、民间借贷利息纠纷等等。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也作出了不少规定。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吧。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债权债务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实践中处理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可以根据上述内容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相信他们一定可以帮助你很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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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在行为上面其实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由于对具体的主体身份要求不同,因此实际构成的罪名也是不一样的。那具体来说,构成挪用公款怎么判刑处罚呢?可能很多人搞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挪用公款怎么判刑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三方债权债务互相抵销协议范文 债权债务可能给我们带来的问题
      三方债权债务互相抵销协议范文 债权债务可能给我们带来的问题对自身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债权债务直接涉及到的就是金钱利益,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就可能导致我们自身蒙受损失,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三方债权债务互相抵销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内容,生活中这种抵消方式也是非常常见的。那三方债权债务互相抵销协议范本是什么呢? 三方债务抵销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签署《合同》,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格 元,现甲...


·哪些算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尽管如此离婚夫妻往往会就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而争论不休。其实这个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才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便于债权的实现。那具体来看,哪些算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换句话说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哪些算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


·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发行企业债券是形成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同时也是最便捷的途径之一,而且证券作为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喜欢。那么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呢?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又有哪些呢?下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经【2004】1134号文和发改财经【2008】7号...


·股东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股东贷款也就是股东借公司名义进行的贷
      股东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股东贷款也就是股东借公司名义进行的贷款,贷款的利息是贷款人进行约定的,通常就是银行,因为很多时候股东都是找银行进行贷款,那么这个贷款的利息是怎么约定,股东贷款利息怎么计算?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东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进行约定,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贷款利率。 一、股东贷款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可以向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否可以主张得到利息?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否可以主张得到利息?现在很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是很常见,那在起诉后能否要利息,这就有了许多的争议,法律方面是有着相关规定的,我们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来分析一下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否可以主张得到利息这个问题。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否可以主张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可以主张的,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


·欠信用卡五险一金能查到吗
      缴纳五险一金不会影响,但是会影响以后贷款。1.商业银行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其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客户偶尔出现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就足以证明客户信用状况正向好的方向发展。目前,商业银行大多以逾期还款6次或以上,来作为判断个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节点。2.值得注意的是,信用报告中的“查询记录”一项,会反映信用报告被查询的历史记录。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信用报告因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银行查询,但...


·个人消费贷款种类有哪些
      个人消费贷款种类有哪些?现在不仅有商业贷款还有个人消费贷款,可能很多人对个人消费贷款不是很熟悉,其实个人消费贷款很简单,它就像信用卡一样主要用在个人的消费上,正如有些家庭较为困难的学生办的一般助学贷款一样。当然任何贷款都有它不同的分类,那么个人消费贷款种类到底有哪些呢?下面我们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下。个人的消费贷款的种类1、个人买房按揭贷款:是指个人购买住房(商用房)向银行申请贷款。2、汽车的消费贷款:汽车的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是哪些 一、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以及债务转让都改变了合同主体,没有改变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另加补充协议。其中,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生效。 二、债权债务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一、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我国《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吗?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吗?债权人不一定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这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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