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中国人,一辈子都和房子有着不解之缘,我们经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中国人,一辈子都和房子有着不解之缘,我们经常会买卖房产,对于房产所属,法律有着详细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作用部门规章,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房屋登记的行为。由于法律条文十分晦涩难懂,所以国家会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免法律产生歧义。下文我们对房屋登记办法释义进行了详细回答。
  
  
  一、房屋登记办法的定义
  
  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项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规章由建设部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编辑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上文对房屋登记办法释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布的,为了规范房屋登记市场的行为,保护我们的利益和房屋所有权。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是有法律效应的,是为了避免对法律产生歧义而进行的解释,可以在诉讼中作为法律条款进行诉讼的文件。
  
  


·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
      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随着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日益发达,例如很多人都是在外打工,至于农村的老房子很多都会空出来了没人住或者放置。也有可能任由政府部门如何处置的比如进行拆迁征收,因为是政府部门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况下补偿款项都会很大的。也正因为这样会造成农村的多数家庭纠纷了,私下解决不了最终就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了。那么问题来了,嫁出去的女儿娘家拆房子女儿到底有没有份呢?首先,农村拆房的所有权其实都是属于父母的,因为父母才是第一拥有权的人,因此政府部...


·房屋产权有争议征收补偿纠纷应该怎么起诉
      房屋产权有争议征收补偿纠纷应该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被告:某财政局 第三人:某拆迁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用作经营场地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于 2001年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该公有非居住房屋虽为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使用,但房屋所有权却一直是由某财政局所持有。会计师事务所原属某财政局系统企业,1982年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由某财政局将该公有非居住房屋直接划拨给其用作经营场地,会计师事务所则每月向某财政局上缴当月租金,由某财政局统一再向房管部门缴纳。1990年...


·二手房合同怎么备案,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在交易流程繁杂的二手房市场中,保障二手房交易的安全,有效保障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手房合同备案是有效手段。那么二手房合同怎么备案呢?其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合同备案如何操作? 二手房合同备案主要包括房地产委托合同备案、房地产交易合同备案以及备案撤销等三个方面。 1、委托备案:需验明正身 一般情况下,传统模式不会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校验;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无人监督,而这些在网上...


·一、南京租房中介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南京租房中介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仔细辨别房东真伪 在租房时,必须让房东出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房产证原件,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如果他是帮别人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出租委托书、委托人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 2、规避租房合同陷阱 在签租房合同时一定要把权利义务分清,例如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如何缴纳,房屋设施如果非人为损坏该由谁负责维修,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


·小产权房转正要多少钱?
      小产权房转正要多少钱? 小产权房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尴尬的存在,关于小产权房转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很具有争议性,不少小产权房的房主都希望小产权房可以转正,并且也想知道将来小产权房转正的话,那么关于小产权房转正要多少钱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令您都很头疼的问题,下面,将为各位做一些具体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小产权房转正要多少钱?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


·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我们国家和政府通过强制力向纳税义务人进行无偿的税收,税收以及其他来源共同构成国家和政府的收入,通过各种政府支出对国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国家征收房产税便属于税收的一种。很多人存在着疑问,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


·免收新房屋买卖营业税有哪些情况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这其中就包括了营业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营业税的。那您知道免除新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情形有哪些吗?而要是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话,营业税又是怎么收取的呢?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一、免收新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情形有哪些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


·黄冈离婚房产分配是怎么分的?
      黄冈离婚房产分配是怎么分的?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


·婚前房产归属怎么确定
      夫妻之间的房产根据购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婚前房产与婚后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没有必要来区分房产性质的,但要是离婚的话,则就需要区分哪些是属于婚前房产,因为婚前房产一般是属于个人财产,是不会进行分割的。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婚前房产归属怎么确定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


·买房子违约金怎么算,购房违约金有哪几种情况?
      购房过程中常常出现意料之外的事情,购房违约就是最普遍的体现。在发生房屋买卖违约以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那么,买房子违约金怎么算?我们整理了相应的内容,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买房子违约金怎么算 购房违约金如何计算,分购房者和售房者两种情形: 1、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逾期付款,就应该向售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由于购房者未在规定的日期向售房者付款,实际上就等于售房者在从购房者应该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这段时间里为购房者垫付了购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